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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丽水市应急管理局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发改粮储〔2021〕4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2022〕442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县(市、区)发改局、应急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修订了《丽水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发布,于2022年1月31日起施行。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0日



丽水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一、丽水市救灾物资储备原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由粮食物资部门负责储备管理、专项用于突发事件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日常生活的救灾物资。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本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提出动用决策及受灾点救灾物资接收管理方案,并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粮食物资部门根据本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购置、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财政部门根据救灾物资购置计划,落实年度救灾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等经费预算。

(三)救灾物资储备应当坚持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属地为主的原则。救灾物资实行无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影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设与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保障需求相匹配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多灾易灾、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应当设置救灾物资储备分库。

(五)各级救灾物资原则上存储在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对一些具有特殊储备要求、不宜长期储存、使用量大而储备不足的物资,可以委托具备一定生产经营和储备能力的相关企业协议储备。

市级救灾物资原则上存储在市级储备库,确有需要的可 委托有关县(市、区)粮食物资部门所属救灾物资储备库代储。对承担市级救灾物资承(代)储任务的单位,市财政给予适当的承(代)储补助。

(六)县(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应当能够保证当地一般灾害情况下救灾工作的需要。多灾易灾和转移安置人员较多的县(市、区)应适当增加储备数量。市级救灾物资主要用于各地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需求时的应急调度。

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应当在保持总量的前提下,按照 使用消耗多少购置多少、轮换出库多少补充多少的原则进行 安排。

二、丽水市救灾物资储备的购置管理

(七)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指突发事件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物品。具体根据当地灾害特点和历年物资使用等情况,按年初计划进行购置和储备,具体可参照《丽水市应急物资分类指导目录》。

(八)食品类救灾物资原则上由粮食物资部门委托交通便利、供货能力强且能在接到调拨指令后立即组织并落实相关救灾物资送达灾区指定地点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协议储备。

(九)救灾物资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当现有救灾物资品种和数量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粮食物资部门提出紧急采购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粮食物资部门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在保证采购物资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进行紧急采购。

(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08 号)规定,将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储备物投入所需资金纳入预算。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DB33/T 2158-2021)的有关要求,督促指导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落实避灾安置场所的救灾物资储备。

三、丽水市救灾物资储备的仓储管理

(十一)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满足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资金,建设用地应当按国家公益事业的有关用地规定执行,选址与规划布局合理。

(十二)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民函〔2009245 号)和《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库房建设规模应当根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具备避光、隔热、通风、防潮、防鼠、防虫、防火、防盗、防污染等措施。并按救灾物资储备业务管理的功能要求,配置附属建筑及相关设施设备。

(十三)救灾物资仓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有与救灾物资种类、储藏特性出仓方式、储存周期、应急调用等相匹配的仓储设施设备。

(十四)承(代)储单位具体承担救灾物资的收储、 轮换、日常管理和应急动用出库,并对救灾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十五)承(代)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确保人员、物资和库房安全。救灾物资储存保管应当根据其储藏特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积极运用先进适用的仓储技术,加强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保证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管理规范。

(十六)各级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采取定点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统一仓牌和账表卡,规范管理。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相关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出入库登记、安全巡查、设施维护、质量检测、物资台账、管理经费会计账等制度。

(十七)救灾物资入库实行验收制度,严格验收程序和数量、质量把关。对新购置的救灾物资,承储单位应当对品种、数量、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进行核对和质量抽检。对质量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退回或责令供货方整改。待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情况报告粮食物资部门。救灾物资如需要质量鉴定,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测。

(十八)救灾物资储存应当做到:

1.标签规范,货位卡应标明物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和保质期等。

2.分类存放,码放安全、整齐、美观,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

3.定期盘库,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十九)救灾物资的储存、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规定年限。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盘点,确保库存物资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四、丽水市救灾物资储备的调拨管理

(二十)规范救灾物资调拨使用程序,救灾物资调拨使用原则上应逐级申请。应急调拨使用时,应当首先使用本级救灾物资,在本级物资全部使用仍无法满足救灾需要时,可申请调拨上一级物资。

申请使用上级物资,由受灾地人民政府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抄送上级粮食物资部门。经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向粮食物资部门下达调用指令,粮食物资部门接到通知后尽快组织并落实相关救灾物资送达指定地点。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救灾物资可先口头报告,后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二十一)申请调用上级救灾物资的内容包括:突发 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紧急转移安置人数、需救助人数;本级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申请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含规格型号),以及接收地点、接收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二)根据受灾地区的需求和全市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市级可以统筹就近调拨有关县(市、区)的救灾物资支援灾区。市级调用县(市、区)救灾物资视作市级救灾物资并在下一年度给予补充。

(二十三)运力调度发生困难时,由市级应急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驻丽部队、武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实施联动保障。

(二十四)调拨各级救灾物资所产生的运输费和人工装卸费等费用,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二十五)受灾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上级调拨的救灾物资及时进行卸载接收、清点验收,并出具接收手续,及时反馈调出单位。如发生数量或质量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负责调出的粮食物资部门报告。

五、丽水市救灾物资储备的使用、回收和轮换管理

(二十六)受灾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放使用救灾物资。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当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十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救灾物资的使用维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不得私自出售、出租和抛弃。

(二十八)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本着“节约资源、充分利用、应收尽收”的原则,对未使用或者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及时进行整理、归集和回收。回收的物资可由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使用,有明确要求的应送达相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救灾物资进行回收、清洗消毒、维护保养、整理包装,验收后与粮食物资部门做好回收物资的交接,并送达救灾物资储备库作为当地救灾物资重新登记入库储备。市级救灾物资中的应急救援设备等物资回收后作为市级储备重新登记入库。

(二十九)承储单位对接近正常储备年限的救灾物资, 报经当地粮食物资部门、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轮换。生活救助类物资,可酌情支持当地人民政府用于冬春救助或临时救助;装备器材类物资,参照当地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破损严重或超过正常储备年限的救灾物资,由粮食物资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置,处置结果抄送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

六、丽水市救灾物资储备的统计管理

(三十)各级粮食物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统计制度,规范救灾物资统计管理,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三十一)承(代)储单位应当根据调拨的市级救灾物资种类(含规格型号)、数量、批号、调运地点及时办理调拨出库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运输等凭证复印件在发货后10 个工作日内报市发改委。

(三十二)承(代)储单位应当于每季度末向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情况,内容包括市级救灾物资采购调拨入库、调用出库、报废、回收和库存物资的品种、数量和入库时间等。

县(市、区)粮食物资部门应当于每季度末向市发改委上报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情况,包括储备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以及仓储管理等情况。

(三十三)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避灾安置场所的救灾物资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并抄送同级粮食物资部门。

七、监督和处罚

(三十四)各级应急管理、粮食物资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公开救灾物资采购、储备、发放、使用、回收等情况,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承(代)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十五)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1.因管理不善,造成救灾物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2.因调运组织不力,致使救灾物资不能及时运送至指定地点,造成应急保障出现严重后果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救灾物资储备的;

4.弄虚作假,造成救灾物资储备账实不符的;

5.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行为的。

(三十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机构在场地、设施设备和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不及时改正的,地方政府未按规定要求落实救灾物资储备的,给予通报整改。

八、其他

(三十七)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三十八)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三十九)本办法自2022131日起施行。


附件:1.市级应急物资和装备使用申请函

2.市级应急物资和装备调用函

3.市级救灾物资调拨通知单







附件 1

市级应急物资和装备使用申请函

市级应急协调指挥机构:

年月日时分,我县(市、区)乡(镇、 街道)村发生灾害,已转移安置人员人、避灾人员人。我县已启动级应急响应,灾害救援救助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现有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应急储备物资使用情况:

因县级物资储备全部使用仍无法满足救灾需要,特申请调用市级储备物资和装备(详细清单附后)。

特此申请,望批准。

县(市、区)应急协调指挥机构

20  年月日


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物资局。


需调拨应急物资和装备清单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物资装备名称

用途

数量

规格型号

运输方式

目的地

到达时间

接收方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申请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件 2

市级应急物资和装备调用函

市粮食物资局:

根据县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关于市级应急物资和装备申请函要求,经研究,请你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从市级调拨套(件)救灾物资于月日时前送至县镇,并与当地政府做好交接工作。




丽水市应急协调指挥机构

20  年  月  日






附件 3


市级救灾物资调拨通知单


调运方县(市、区)粮食物资局:

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市级应急物资和装备调用函》,经研究,同意由拟县(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库调运市级救灾物资(见附件),于 月 日 时前送至  县(市、区) 镇(街道)人民政府。调拔所产生的运输费和人工装卸等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

请按照《丽水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救灾物资调运、接收、登记工作。

联系人及方式:

接收方粮食物资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联系人及方式:

调运方粮食物资部门联系人及方式:

运输人员及联系方式:

市粮食物资局、应急管理部门联系人及方式。


附件:需调拨应急物资和装备清单





(调运须知:1.调运方须立即组织装卸和运输力量;2.运输人员抵达目的后,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对物资进行接收以及后续管理;3.接收方须及时将接收信息汇报市粮食物资局;4.调运内容不能随意变动,如有特殊情况须第一时间向市粮食物资局报告)。




丽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  年 月日




抄送: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接收方粮食物资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11220日印发



来源:丽水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