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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
浙劳社农〔2003〕79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局(农办):

为了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是推进我省城市化、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要高度重视,在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区别情况,分类保障,切忌简单化。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省政府要求,从2003年起,全省各地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这个制度,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险,又要考虑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险相衔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为被征地时的在册农业人口,具体保障人员,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由乡镇政府核准后确定。要根据不同的年龄段,实行不同的基本生活保障,保障的重点是劳动年龄段内和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

1.对征地时已经是劳动年龄段以上的人员,直接实行养老保障,并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记账利率按实际收益率或不低于一年期银行同期利率确定(下同)。政府出资部分不记入个人专户,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以作调剂之用。缴费标准按全省平均预期寿命和当地的具体保障水平(含增长幅度等因素)确定,予以一次性缴足(或不分年龄实行相同的缴费标准,或区别年龄分档缴纳)。保障对象享受的待遇应与缴费水平挂钩,并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或比照当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确定。保障对象去世后,其个人专户中的本息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2.对征地时属于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按当地测算标准(或不分年龄实行相同的缴费标准,或区别年龄分档缴纳)一次性缴足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为其建立个人专户。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纳的费用组成,政府出资部分也一并记入(记账利率同上)。在其未就业时,可从征地调节资金中发放不超过两年的生活补助费,也可从征地安置补助费留存中解决;补助期满后仍未就业并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专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衔接和折算;就业后失业的,将其纳入失业保险渠道,不再享受生活费补助;因年龄偏大或其它原因不能就业的人员,在到达养老年龄时,可享受与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相同的养老保障待遇,其个人专户亦与之相衔接。

3.对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当他们到达就业年龄或学习毕业后,即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障。

三、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关键是要落实保障资金,采取“三个一点”的办法,即“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予以筹集。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40%,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各地应按照以上“三个一点”筹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在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以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上述四部分资金,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负责统一办理,及时足额转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保基金专户中,并抄送给承担该项工作的职能部门,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到位。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含风险准备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要建立健全基金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安全运营和实现保值增值。

四、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在被征地农民群体中,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占大多数,做好就业安置工作是解决他们生产、生活出路的根本保证。各地要将就业安置放在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通盘考虑,周密安排,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