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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土征协议工是否可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6〕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土征协议工是否可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请示》(嵊劳社【2006】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后,企业和职工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原固定职工按国家及我省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视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属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按省政府浙政【1986】52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按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3〕1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