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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政发〔2003〕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暂时保留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2〕79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自2003年起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要求,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被征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矛盾日益突出。各地积极进行了被征地人员保障办法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这项工作尚在起步阶段,发展不平衡、制度不完善、措施不落实等问题普遍存在,有的地方至今还未启动这项工作。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意义重大,有利于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维护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实现社会政治稳定;有利于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各级政府必须把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和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