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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政发〔2002〕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用地需求,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保护耕地,节约土地,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当前土地征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主要任务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努力做好土地征用工作,保证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用地需求,也不同程度地解决了被征地农民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当前一部分地方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征地补偿费用管理混乱、乱占浪费土地等问题还比较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势必损害农民利益,不利经济健康发展,影响社会安定。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

当前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加强管理,规范行为,合理供地,确保稳定的要求,严格依法征地,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办法,加大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力度,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保护农民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各地要根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和效益农业发展、农民收入增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征用耕地年产值标准,并随着经济发展进行调整。

城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要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即城镇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县政府根据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划定区片,进行评估,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特别是农民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确定后应予公示,严格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今后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作必要的调整。

要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

三、探索多种安置方式,拓宽就业门路  

各地要拓宽就业门路,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鼓励用地单位尽可能把适合于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要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鼓励被征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各地要支持一时找不到就业门路的被征地农民,发挥其农业生产技能,承包经营农业园区、基地等,继续从事种养业。被征地农民经商办厂、自主就业和自我组织起来就业,工商、城建、税务、金融、卫生、消防等部门要为其提供方便,提供小额贷款及税费优惠照顾。

积极提倡按一定比例留地安置被征地农民。各级规划部门要搞好被征地农村留地的规划。划定的安置留地由农民自建自用的,按农村集体用地性质处置;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的,收益全额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市、县政府给予免收出让收入和配套费用等扶持。

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土地入股等形式,参与赢利性水电、交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鼓励企业以这种形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以使农民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

四、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从2003年起,全省各地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按政府、集体、农民各出一点的原则解决,市、县政府承担的费用可在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集体承担部分可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在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乡镇政府核准后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承受能力相适应。要根据当地实际和政策衔接的需要,本着“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的要求,妥善处理好前些年被征地农民的有关问题。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范围、保障标准和操作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指导性意见,由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五、强化征地补偿费用管理,规范分配使用  

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分配和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要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土地补偿费要纳入公积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