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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0〕1号


  为促进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自2020年2月14日13时01分起,调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  》 ( 税委会公告〔2019〕4号 规定的加征税率。该公告附件1第一、二部分所列270个、646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10%调整为5%;第三、四部分所列64个、737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5%调整为2.5%。

  除上述调整外,其他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继续按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0年2月6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答记者问

2020年2月6日 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称税委会)发布公告,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约750亿美元进口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自2020年2月14日13时01分起,2019年9月1日起已加征10%关税的商品,加征税率调整为5%;已加征5%关税的商品,加征税率调整为2.5%。除上述措施外,其他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继续按规定执行。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继续开展。就此,记者采访了税委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问:请问您能详细介绍一下此次调整的具体情况吗?

  答:2019年8月23日,我对美实施第三轮关税反制,发布了《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  》 ( 税委会公告〔2019〕4号 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的公告 》 ( 税委会公告〔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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