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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超过2.5升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暂缓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决定【全文废止】

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超过2.5升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暂缓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决定【全文废止】
 税委会〔201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二)》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暂不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11〕117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根据商务部的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超过2.5升的小轿车和越野车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8号,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国务院令第329号,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对上述被调查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根据《反倾销条例
【关税】相关法规
【进出口税收】相关法规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