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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8-30

现将有关消费税征收范围问题公告如下: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消费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