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8-30
现将有关消费税征收范围问题公告如下: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