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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人社规〔2019〕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青人社字〔202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培训促进就业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政发〔2019〕17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19〕1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

(一)就业技能培训

1.调整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标准。对2019年9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报名培训职业(工种)纳入我市新旧动能转换技能人才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内的,鉴定费补贴提高到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2.扩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工种)范围。将符合《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人社规〔2019〕10号)规定培训范围和条件人员,在2019年9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安全技能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按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据实补贴,最高不超过450元,由个人申领直补个人。补贴申领程序按照青人社规〔2019〕10号规定办理。

(二)劳动预备制培训

1.扩大劳动预备制培训费补贴人员范围。对2019年9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将符合《关于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人社规〔2019〕9号)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的人员范围,扩大到就读我市技工院校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取消初高中毕业后“两年内”的限制。

2.扩大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范围。对2019年9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将符合《关于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人社规〔2017〕9号)规定享受生活费补贴的人员范围,扩大到就读我市技工院校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三)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

1.扩大培训补贴人员范围。在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将企业针对拟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开展的入职培训,纳入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范围。企业申领补贴时,应符合《关于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人社规〔2018〕18号)有关要求。

2.调整培训补贴标准。在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将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调整为两个档次:对按照青人社规〔2018〕18号要求,组织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的,仍按每培训合格1人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按照青人社规〔2018〕18号要求进行培训信息登记,组织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少于80课时(不低于20课时),并由企业自主进行培训结业考核的,按每培训合格1人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简化培训补贴申请程序。对企业按照200元标准申请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的,其申请流程为:企业登录青岛就业网,将培训合格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录用人员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将培训过程照片(不少于2张)上传系统后,通过青岛就业网打印《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经单位盖章后,及时报企业注册地所属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

4.调整培训补贴审批拨付程序。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培训补贴由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审核后,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进行资金审批,然后由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将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补贴的有关信息,通过青岛就业网进行补贴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以工代训

1.补贴范围及条件。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期间,对青岛市辖区内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和参保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贫困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与困难人员依法签订12个月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且困难人员工作期间实际收入超过当年扶贫线或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以工代训补贴。

本《通知》所称的贫困劳动力是指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及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本《通知》所称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按照《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人社办发〔2016〕4号有关规定,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审核拨付程序

⑴用人单位应在吸纳困难人员就业满6个月后(以缴纳社会保险月数为准),根据申领补贴时仍在本单位就业的困难人员人数,通过青岛就业网向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以工代训补贴申请,并在网上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通过青岛就业网打印的《用人单位以工代训补贴资金审批表》和《用人单位以工代训补贴人员花名册》,以及不少于2张以工代训过程照片。

⑵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审核后,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进行资金审批,然后通过青岛就业网进行补贴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1.培养对象及人数

培养对象为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的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并招用的,优先纳入学徒培养范围。

按照属地化原则,中央、省驻青企业和市属企业的新型学徒制培养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按照省下达的培养任务,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全市新型学徒年度培养人数。

2.培养企业和培训机构需具备的条件

⑴企业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①在青岛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重视职工培训,建立待遇与技能水平挂钩的激励机制;

③具备与学徒培养相适应的企业导师、场地和设备。

⑵培训机构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培训机构主要包括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等全日制教育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非全日制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开展相应职业(工种)的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

②具备培训职业(工种)所必需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师资力量和国家或省颁布的相应职业技能标准;

③社会信誉度高,无重大失信或不良社会影响事件;承诺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3.培养模式和内容

⑴培养模式。企业新型学徒制要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

⑵培养内容。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含消防安全、艾滋病防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职业素养等,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

4.培养目标和期限

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但培训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每年培训时间应不少于600课时(含考核鉴定),其中在培训机构进行的专业理论和技能培训课时应不少于160课时。具体培养目标和培养期限由企业结合岗位技能需求和学徒的技能水平确定。

5.培养管理

⑴制定培养方案。企业是学徒的用人单位和培养主体,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企业应结合岗位技能需求会同培训机构制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包括:培养岗位名称、培训目标、职业能力描述、培训期限(明确专业理论学习与操作技能训练等课程培训时间)、教学资源配置、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含参考教材)、考核评价方式、培训实施计划等内容。

⑵确定学徒人选。企业应从符合条件的培养对象中,选拔政治思想觉悟高、学习愿望强的人员为学徒人选。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和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

对已取得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或高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不再确定为该培养岗位目标学徒人选。

⑶确定企业导师。企业应从获得市级以上技能荣誉称号、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或企业认定的具有导师资格等技术技能型人才中,选拔学徒人员的企业导师。每名企业导师同时带徒不得超过5人,不得跨企业、跨行业、跨技术技能领域带徒。

⑷签订合作协议。企业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技工院校对符合学制教育条件的学徒,可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徒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技工院校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毕业证书。

⑸确定专职指导教师。培训机构要选择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优秀教师作为学徒的指导教师,承担学徒的教育培训任务。原则上,每名专职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学徒不得超过15人。

⑹学徒信息登记。拟开展学徒培养技术工人的企业,须在确定培养对象、培养导师和培训机构并签订相关协议后,通过青岛就业网(网址:http://jy.qingdao.gov.cn,下同)进行学徒培养信息登记,经系统审核后生成《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申请表》、《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人员花名册》,经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系统审核确认,形成全市企业新型学徒制人员信息库,作为补贴申领发放的相关依据。

⑺材料备案。企业须在完成学徒信息登记后,将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方案、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企业导师资质材料、培训机构指导教师资质材料以及通过青岛就业网打印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申请表》、《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人员花名册》等凭证材料,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材料备案。

⑻实施培养。企业导师要针对学徒职业素养和操作技能状况,按人细化带徒计划,充分利用工作时间对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培训机构要结合学徒的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与学徒培训相适应的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要针对不同技能岗位的要求,选定培训教材、制定培训大纲;要利用远程培训、“互联网+”、集中授课、一对一指导、实操训练等方式完成教育培训任务。

⑼考核鉴定。企业应在学徒培养期满,对每个学徒培养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培训结果是否合格出具书面考核鉴定意见,作为培训考核的主要依据。学徒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

企业负责将学徒培养合格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青岛就业网,作为企业申领学徒制培训补贴的依据之一。其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需要录入证书号码。

⑽档案管理。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学徒培养实名制信息台帐,详细记录学徒人员信息以及培训日志、开班及结业照片、工作总结、培训补贴申请等佐证材料,装订成册或建立电子培训档案留档,相关材料应保存5年以上。

6.培养资金

⑴企业资金投入。学徒在学习培养期间,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学徒工资。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企业支付的“师带徒”津贴以及企业对学徒开展的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培训机构应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⑵财政补贴

①学徒培训补贴。每培养合格1人,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60%给予企业补贴,其中,开展中级工学徒的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开展高级工学徒的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按实际培训期限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企业在开展学徒培养前应将有关材料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经审核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培养管理的,企业可申请预拨50%的补贴资金,培养任务完成后企业再申请核拨剩余补贴资金。对未按照计划完成培养任务的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拨的补贴资金。

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备案人数、培养目标和申请预拨资金等情况,提出本区(市)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补贴预拨资金建议,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企业学徒,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 80%确定。对纳入我市新旧动能转换技能人才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鉴定补贴标准提高至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7.补贴申领拨付

⑴申请。企业应在学徒培养任务结束并经考核鉴定后,根据培养合格人数和培养等级,通过青岛就业网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学徒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

⑵审批。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对企业的申请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核实无异议的,由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确认,并通知企业将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每次不少于1分钟)、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和通过青岛就业网打印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补贴资金审批表》及《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补贴人员花名册》等相关资料报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其中,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还应提供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经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领导审核后,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⑶公示。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享受新型学徒培训补贴的企业名称、学徒人员姓名、企业导师姓名、培训机构、学徒培训职业(工种)或岗位、培养等级、培训起止时间、补贴金额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通过“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公示结束后,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打印公示结果。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⑷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学徒培训补贴由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报区(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资金到位后,再由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金蓝领”培训

1.培训工种范围及数量

⑴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设定了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的职业(工种)。对属于我市新旧动能转换技能人才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内的,可将高级工纳入培训范围。

⑵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内,且已颁布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

按照属地化原则,中央、省驻青企业和市属企业的“金蓝领”培训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按照省下达的培训任务,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全市“金蓝领”年度培训人数。

2.培训对象及条件

⑴参加“金蓝领”培训人员应为青岛市辖区内的企业在岗职工、职业院校或技工院校专业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且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⑵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职业(工种)培训,应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工、高级工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含)以上;或者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满10年、14年、18年(由参训人员签署诚信承诺书)。

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的职业(工种)培训,由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生产需求和人力资源培训规划,参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职业(工种)申报条件推荐报名。

⑶在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技能攻关方面成果突出的,参加“金蓝领”培训可放宽年限要求:

①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可放宽2年。获得山东省技术能手和青岛市技术能手称号的,可放宽1年。同时获得多个技术能手称号的,按就高原则放宽年限。

②近五年内作为第一顺序人获得国家专利,或者获得区(市)级或市直企业集团以上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奖励的,可放宽1年。

3.承接培训单位条件

⑴承接“金蓝领”培训单位须具有合法资质。其中:企业须取得营业执照,院校(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下同)须取得办学许可证,且能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⑵具有满足技师、高级技师等级理论培训和技能操作训练需要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⑶具有从事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其中专业技术理论教师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能训练教师须具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或高级技师资格。

4.承接培训单位的确定

承接“金蓝领”培训单位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自主申报、条件审核、签约管理的方式确定。

⑴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院校均可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开展“金蓝领”培训申请。培训职业(工种)、培训等级、培训规模,具体按照承接培训单位条件的规定提报相关材料及诚信承诺书,其中,院校培训的职业(工种)需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

⑵条件审核。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开展“金蓝领”培训单位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等进行现场勘验。其中,院校现有培训专业中,已开设与申请“金蓝领”培训相同专业(工种)和培训等级的,不需再进行现场勘验。

⑶签约管理。对经现场勘验符合培训条件的,由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申请单位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明确培训职业(工种)、培训等级、培训数量及管理责任。培训服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每年可根据培训绩效和培训申请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5.培训的组织实施

⑴招生报名。各承接培训单位根据培训服务合同确定的培训职业(工种)、培训等级在全市范围内自行组织招生。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登陆青岛就业网填写《青岛市“金蓝领”培训报名表》,进行网上培训报名并选择培训单位。

⑵资格审核。报名信息由信息系统自动进行比对,对不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取消培训资格,反馈承接培训单位。不具备信息自动比对条件的,须由用人单位按照系统要求填报推荐培训人员相关信息,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因弄虚作假、信息填报错误等原因造成培训后不符合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条件而不能参加鉴定或认定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⑶培训信息登记。承接培训单位要依据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企业职业技能岗位规范制定“金蓝领”培训方案,内容应包括:本职业(工种)的培训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培训计划,课时分配方案,培训方式、选用教材等情况;本职业(工种)操作技能培训计划,课时分配方案,培训方式、选用教材等情况。承接培训单位于培训开班前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青岛就业网进行培训信息登记,并上传培训方案,其中,对开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职业(工种)培训的,由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对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评估。培训信息经系统审核后自动生成《青岛市“金蓝领”培训备案表》、《青岛市“金蓝领”培训学员花名册》、《青岛市“金蓝领”培训计划安排表》,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系统审核确认,形成全市“金蓝领”培训单位和人员信息库,作为补贴申领发放的相关依据。

⑷开班培训。承接培训单位按照备案通过的培训方案、培训计划,采取理论学习、模拟操作、技术攻关交流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支持承接培训单位开发网上培训课程,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模式开展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10个课时,其中思政课程不少于10个课时,技能培训课程不少于200个课时。技能培训课程中理论教学不少于110个课时,一般应包括“金蓝领”通用知识、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艾滋病防治、消防知识和健康卫生等内容。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不少于90个课时,可结合企业生产开展,重点提高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定期或分段对培训学员组织培训测试和培训质量评价,不断总结和改进教学方法,实现培训的规模、质量和效益的统一。

⑸日常管理。培训承接单位应在培训实施过程中,对开学仪式和结业典礼需各拍摄1张实况照片,每个培训班次需拍摄不少于3张集中授课实况照片、不少于2次的培训过程微视频(每次不少于1分钟),照片和微视频应实时或在该培训班次结束后3日内通过青岛就业网上传。其中,院校需利用培训智能监管系统进行培训人员签到。

⑹考核鉴定。“金蓝领”培训考核评定工作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和督导。培训单位应根据培训计划安排,填写《青岛市“金蓝领”培训考核鉴定表》,提出考核鉴定方案,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同意后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考核评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职业资格实施机构组织,按规定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的职业(工种)考核评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督导相关承接培训单位组织实施,培训合格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颁发山东省“金蓝领”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合格证。

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将考核鉴定结果录入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作为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拨付“金蓝领”培训补贴的依据。

⑺培训总结。培训结束后,各培训单位要对年度培训工作情况(包括主要做法、经验、成效、不足及改进建议等)进行评估总结,形成年度培训绩效评估报告,上报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配合做好培训满意度测评。

6.培训补贴核拨

⑴补贴标准。“金蓝领”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培训等级确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级培训补贴标准分别为2000元/人、3000元/人、5000元/人。其中,培训单位收费低于培训补贴标准的按照培训单位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额据实补贴。

⑵补贴方式。“金蓝领”培训补贴参照我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拨付程序直补企业。企业应在每期“金蓝领”培养任务完成后,按照培训合格且仍在本企业就业人数和培训等级申请补贴资金。对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不予补贴。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次数

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期间,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以培训机构开班备案时间为准,包括: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以工代训、家庭服务业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金蓝领”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监狱服刑人员培训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培训等),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享受了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的培训补贴的,不得再享受该职业低等级的培训补贴。

三、资金来源

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期间,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范围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费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工代训补贴、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助、“金蓝领”培训中企业职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统一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安排。

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和其他人员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的生活费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职业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金蓝领”培训中除企业职工技师、高级技师以外的其他人员培训补贴、监狱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培训补贴等不符合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安排的培训补贴,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市)从一般公共预算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

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参加培训的人员,其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从失业保险金安排。

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拨付程序

(一)资金预拨。每年1月10日前,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根据上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情况,提出资金预拨需求(提报的原则为:不超过上年度本区(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总数的20%),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会同区(市)财政部门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预拨资金需求申请,经市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部门据此拨付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再由市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将资金预拨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政策规定拨付到企业、培训机构或个人。预拨资金优先用于保障个人和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助。

(二)审核拨付。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于每年的3、6、9、11月的20日前,将本季度已审核拨付和已审核通过但未拨付,且符合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安排的培训补贴资金进行汇总,参照资金预拨程序拨付资金,用于各区(市)补充已审核拨付和发放已审核通过但未拨付的培训补贴。

(三)资金清算。每年12月份,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区(市)全年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资金使用管理及结余等情况进行总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照各区(市)的总结和日常监督情况,对各区(市)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及资金使用情况,按照政策项目逐项进行评估核实。主要核实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审批手续和资料管理以及本年度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实际使用和结余等情况。

五、强化工作责任

(一)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是全面提升我市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为助推十五个攻势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重要措施。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统筹推进各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落实。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资金审批流程,利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对补贴资金进行实名制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二)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区(市)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业务指导,规范经办流程,会同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等有关部门尽快开发调整信息系统,推动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和资金审核实现网上经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各区(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纳入区(市)就业创业目标责任考核,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培训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

(三)对未纳入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以及各区(市)根据当地政策拨付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不得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范围。对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培训机构,取消培训资格。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截留培训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如数追缴补贴资金外,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2020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我市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6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制发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为什么要出台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答: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培训促进就业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政发〔2019〕17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19〕1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

2.就业技能培训政策有哪些调整?

答:一是调整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标准。对2019年9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报名培训职业(工种)纳入我市新旧动能转换技能人才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内的,鉴定费补贴提高到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二是扩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工种)范围。将符合《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人社规〔2019〕10号)规定培训范围和条件人员,在2019年9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安全技能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按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据实补贴,最高不超过450元,由个人申领直补个人。补贴申领程序按照青人社规〔2019〕10号规定办理。

3.劳动预备制培训政策有哪些调整?

答:一是扩大劳动预备制培训费补贴人员范围。对2019年9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将符合《关于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人社规〔2019〕9号)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的人员范围,扩大到就读我市技工院校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取消初高中毕业后“两年内”的限制。

二是扩大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范围。对2019年9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将符合《关于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人社规〔2017〕9号)规定享受生活费补贴的人员范围,扩大到就读我市技工院校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4.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政策有哪些调整?

答:一是扩大培训补贴人员范围。在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将企业针对拟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开展的入职培训,纳入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范围。企业申领补贴时,应符合《关于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人社规〔2018〕18号)有关要求。

二是调整培训补贴标准。在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将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调整为两个档次:对按照青人社规〔2018〕18号要求,组织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的,仍按每培训合格1人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按照青人社规〔2018〕18号要求进行培训信息登记,组织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少于80课时(不低于20课时),并由企业自主进行培训结业考核的,按每培训合格1人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是简化培训补贴申请程序。对企业按照200元标准申请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的,其申请流程为:企业登录青岛就业网,将培训合格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录用人员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将培训过程照片(不少于2张)上传系统后,通过青岛就业网打印《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经单位盖章后,及时报企业注册地所属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

四是调整培训补贴审批拨付程序。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培训补贴由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审核后,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进行资金审批,然后由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将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补贴的有关信息,通过青岛就业网进行补贴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以工代训补贴范围及条件有哪些?

答: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期间,对青岛市辖区内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和参保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贫困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与困难人员依法签订12个月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且困难人员工作期间实际收入超过当年扶贫线或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以工代训补贴。

本《通知》所称的贫困劳动力是指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及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本《通知》所称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按照《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人社办发〔2016〕4号有关规定,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6.以工代训补贴审核拨付程序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应在吸纳困难人员就业满6个月后(以缴纳社会保险月数为准),根据申领补贴时仍在本单位就业的困难人员人数,通过青岛就业网向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以工代训补贴申请,并在网上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通过青岛就业网打印的《用人单位以工代训补贴资金审批表》和《用人单位以工代训补贴人员花名册》,以及不少于2张以工代训过程照片。

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审核后,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进行资金审批,然后通过青岛就业网进行补贴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7.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象有哪些?

答:培养对象为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的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并招用的,优先纳入学徒培养范围。按照属地化原则,中央、省驻青企业和市属企业的新型学徒制培养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按照省下达的培养任务,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全市新型学徒年度培养人数。

8.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企业和培训机构需具备什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