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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人社字〔2020〕94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青岛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青岛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19〕11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政发〔2019〕1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青政发〔2020〕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19〕1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青政办字〔2020〕66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5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是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计提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专账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支出。我市现行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政策中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费补贴、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企业复工复产培训补贴、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工代训补贴、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助、“金蓝领”培训补贴,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补贴、监狱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等,统一从专账资金安排。

  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职业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以及不符合从专账资金安排的培训补贴,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市)从一般公共预算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

  (一)企业职工培训

  1.扩大企业职工培训人员范围

  ⑴按照“谁用工、谁培训、补贴谁”的原则,将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转岗转业培训、“金蓝领”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⑵鼓励企业将与其签订6个月及以上见习协议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对象范围。对按《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 ( 青人社规〔2019〕18号有关规定,开展学徒培养的,可将见习期纳入培养期限统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学徒培训补贴。

  2.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内容。企业可采取线下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将以弘扬“工匠精神”和“劳模精神”为主旋律,以职业素养、工匠精神、维权保障、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健康卫生(含疫情防控、艾滋病防治)、工伤预防、工作生活常识、文明礼仪以及法律法规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素质培训,纳入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金蓝领”培训、以工代训等在职职工培训内容。

  3.扩大企业职工培训补贴项目

  ⑴安全技能培训。对企业在职职工经培训后,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按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据实给予企业安全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450元。其中,企业职工个人自费参加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个人培训补贴。

  ⑵在岗技能提升培训。企业组织在职职工参加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参照《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人社规〔2019〕10号)等有关政策明确的职业培训补贴目录相同或相近职业(工种)等级培训费补贴标准,给予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⑶知识更新工程培训。对企业组织在职职工参加新旧动能转换、新基建和工业互联网等重要战略知识技能更新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⑷以赛代训。企业组织在职职工参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并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按照职工晋升后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参照青人社规〔2019〕10号等有关政策明确的职业培训补贴目录相同或相近职业(工种)等级培训费补贴标准,给予企业以赛代训补贴。其中,对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照每人3000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以赛代训补贴。

  上述四项补贴,由企业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按系统提示上传有关材料,填写企业和培训合格且符合补贴条件人员信息后(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需在12个月及以上,劳动者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及以上,且申领培训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对于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企业申领补贴时,该人员须在原劳务派遣公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申领补贴时仍在原劳务派遣公司处于就业状态),由系统自动上传到企业注册地所属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公共就业信息系统审核后,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进行资金审批。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补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家政企业从业人员培训

  ⑴扩大家政企业培训补贴人员范围。将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家政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且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⑵规范家政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家政企业对新上岗家政服务人员和在岗家政服务人员(以下统称“员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的,要以养老护理、母婴照料、病患照护、残疾人陪护等领域标准化岗位技能培训为重点,适度拓展心理学、医学、营养学、健康管理、沟通技巧等基础知识。具体培训内容由家政企业根据员工岗位技能需求和服务经营特点自主确定。

  ⑶培训组织和补贴标准。家政企业组织员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需按照《关于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人社规〔2018〕18号)组织实施。对按照青人社规〔2018〕18号文件要求,组织员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的,按每培训合格1人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按照青人社规〔2018〕18号文件要求进行培训信息登记,组织员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少于80课时(不低于20课时),并由家政企业自主进行培训结业考核的,按每培训合格1人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5.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助

  ⑴申请职工在岗培训补助的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其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②属于生产经营出现较严重亏损的、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或有20%以上职工处于待岗状态的困难企业;

  ③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时间,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

  ④2019、2020年度内,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且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

  ⑤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青岛市或山东省城镇登记失业率(以高值为基准)。

  各区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企业申请条件做进一步明确。

  ⑵补助标准及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①补助标准。对培训职业(工种)及等级在青人社规〔2019〕10号文件明确的补贴目录范围内的,原则上补助金额按不超过青人社规〔2019〕10号文件确定标准给予补助;对培训职业(工种)在青人社规〔2019〕10号文件明确的补贴目录范围外的,按每人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困难企业组织开展在岗职工培训结束后,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按系统提示上传有关材料,填写企业和培训合格且符合补贴条件人员信息后,由系统自动上传到企业注册地所属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公共就业信息系统审核后,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进行资金审批。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补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助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二)就业技能培训。扩大就业技能培训人员范围,将毕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对按照青人社规〔2019〕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