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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企业实施新型学徒制培训助推实体经济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企业实施新型学徒制培训助推实体经济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发【2022】12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青岛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三年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提升产业链供应链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素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1〕39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 ( 鲁人社发〔2019〕31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政发〔2019〕1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支持企业实施新型学徒制培训助推实体经济发展通知如下:

一、培养职业(工种)范围及培养对象

(一)培养职业(工种)范围。以满足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适应产业变革、技术变革和企业技术创新为目标,紧扣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数字中国建设之急需和企业未来技能需求,确定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职业(工种)范围。2022年度培养范围见附件,以后年度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二)培养对象及人数。培养对象为与企业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企业与转岗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的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并招用的,优先纳入学徒培养范围。

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供给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将新入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研究生学历人员),纳入新型学徒制培养范围。

按照属地化原则,中央、省驻青企业和市属企业的新型学徒制培养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按照省下达的培养任务,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全市新型学徒年度培养人数。

二、培养企业和培训机构需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企业是学徒的用人单位和培养主体,负责提出学徒培养需求,承担学徒的遴选推荐、劳动管理和岗位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青岛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在我市申报纳税和缴纳社保费的企业分支机构;

2.重视职工培训,建立待遇与技能水平挂钩的激励机制;

3.具备与学徒培养相适应的企业导师、场地和设备。

(二)培训机构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培训机构是学徒的教育培训主体,根据企业培养需求承担教育培训任务。培训机构主要包括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等全日制教育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非全日制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开展相应职业(工种)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属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的需有设立证明);

2.具备培训职业(工种)所必需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师资力量;

3.社会信誉度高,无重大失信或不良社会影响事件;承诺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能够出具培训收费税务票据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可按规定与企业(包括本企业集团和上下游关联企业)合作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大型企业设立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具备能力的可承担本企业的新型学徒制培养任务。大型企业认定,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大型企业拟依托本企业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工作的,企业需按照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37号)文件规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材料核对(或实地勘验)和公示无异议,并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后方可实施。

参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符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 ( 鲁人社规〔2021〕3号)文件规定的《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三、培养模式和内容

(一)培养模式。企业新型学徒制要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

(二)培养内容。培养内容应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开展,加大企业生产岗位技能、数字技能、绿色技能、安全生产技能(包括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工伤预防)和职业道德、职业素养、质量意识法律常识等方面的培训力度,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

四、培养目标和期限

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及技师、高级技师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但培训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每年培训时间应不少于600课时(含考核评价),其中在培训机构进行的专业理论和技能培训课时应不少于160课时。具体培养目标和培养期限由企业结合岗位技能需求和学徒的技能水平确定。

五、培养管理

(一)制定培养方案。企业应结合岗位技能需求会同培训机构制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包括:培养岗位名称、培训目标、职业能力描述、培训期限(明确专业理论学习与操作技能训练等课程培训时间)、教学资源配置、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含参考教材)、考核评价方式、培训实施计划等内容。

(二)确定学徒人选。企业应从符合条件的培养对象中,选拔政治思想觉悟高、学习愿望强的人员为学徒人选。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和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

1.学徒培养目标为中级工的,学徒人选需具有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已取得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职业(工种)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时间应不少于1年。

2.学徒培养目标为高级工的,学徒人选需具有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已取得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职业(工种)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时间应不少于2年。

3.学徒培养目标为技师的,学徒人选需具有高等及以上职业学院(技师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已取得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时间应不少于2年;学徒人选为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且所学专业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或相近的,培养时间应不少于2年;学徒人选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且所学专业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或相近的,培养时间应不少于1年。

4.学徒培养目标为高级技师的,学徒人选需已取得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时间应不少于2年。

对已取得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或高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不再确定为该培养岗位目标学徒人选。

(三)确定企业导师。企业应从获得市级以上技能荣誉称号、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或企业认定的具有导师资格(需具有高级工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技术技能型人才中,选拔学徒人员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应为本企业的在职职工(在本企业就业3年以上且在岗在位,以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为准),每名企业导师同时带徒不得超过5人,不得跨企业、跨行业、跨技术技能领域带徒。

(四)签订合作协议。企业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技工院校对符合学制教育条件的学徒,可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徒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技工院校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毕业证书。

参与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层次学徒培养的培训机构应为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或具备条件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

(五)确定专职指导教师。培训机构要选择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优秀教师作为学徒的指导教师,承担学徒的教育培训任务。原则上,每个班次不超过30人,每名专职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学徒不得超过60人。

(六)学徒信息登记。拟开展学徒培养技术工人的企业,须在确定培养对象、培养导师和培训机构并签订相关协议后,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进行学徒培养信息登记,经系统审核后生成《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申请表》《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人员花名册》,经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系统审核确认,形成全市企业新型学徒制人员信息库,作为补贴申领发放的相关依据。未经网上学徒信息登记的,不给予培训费补贴。

(七)材料备案。企业须在完成学徒信息登记后,将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方案、学徒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企业导师资质材料、培训机构指导教师资质材料以及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打印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申请表》《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人员花名册》等凭证材料,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材料备案。

(八)实施培养。企业导师要针对学徒职业素养和操作技能状况,按人细化带徒计划,充分利用工作时间对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培训机构要结合学徒的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与学徒培训相适应的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要针对不同技能岗位的要求,选定培训教材、制定培训大纲;要利用远程培训、“互联网+”、集中授课、一对一指导、实操训练等方式完成教育培训任务。培训机构实施线上培训的,线上培训课时数,不得超过理论培训课时的40%。

(九)考核评价。企业应在学徒培养期满,对每个学徒培养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培训结果是否合格出具书面考核评价意见,作为培训考核的主要依据。学徒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

企业负责将学徒培养合格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作为企业申领学徒制培训补贴的依据之一。其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需要录入证书号码。

(十)档案管理。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学徒培养实名制信息台账,详细记录学徒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学校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培训日志、开班及结业照片、工作总结、培训补贴申请等佐证材料,装订成册或建立电子培训档案留档,相关材料应保存5年以上。

六、培养资金

(一)企业资金投入。学徒在学习培养期间,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学徒工资。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企业支付的“师带徒”津贴以及企业对学徒开展的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培训机构应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二)财政补贴。新型学徒培训补贴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60%确定,其中,开展中级工学徒的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开展高级工及以上学徒的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按实际培训期限执行,最长不超过2年。

大型企业无独立法人资格的职工培训中心承担学徒培养任务的,开展中级工学徒的按每人每年3000元,开展高级工及以上学徒的按每人每年3600元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按实际培训期限执行,最长不超过2年。企业申请培训补贴资金时,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

企业申领新型学徒培训补贴时,学徒应自信息登记起,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培养期限为1年的应达到12个月及以上,培养期限为2年的应达到24个月及以上,含补缴不超过3个月。

同一培训项目符合多项培训补贴政策,个人或企业只能享受其中的一项,学徒个人不得依据学徒制培训获得的证书再领取技能提升补贴、“金蓝领”培训补贴等。

企业在开展学徒培养前应将有关材料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备案,经审核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培养管理的,企业可申请预拨50%的补贴资金,培养任务完成后企业再申请核拨剩余补贴资金。对未按照计划完成培养任务的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拨的补贴资金。

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根据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备案人数、培养目标和申请预拨资金等情况,提出本区市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补贴预拨资金建议,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资金来源。2022年度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市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中列支。以后年度专账资金使用完毕后,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从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级适当给予补助。

七、补贴申领拨付

(一)申请。企业应在学徒培养任务结束并经考核评价后,根据培养合格人数和培养等级以及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情况,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学徒培训补贴申请。

(二)审批。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对企业的申请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核实无异议的,由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确认,并通知企业将培训过程拍摄(涉密企业除外)的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每次不少于1分钟)、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导师带徒津贴发放凭证、企业对考核鉴定合格的学徒待遇与技能水平挂钩的证明材料和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打印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补贴资金审批表》及《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补贴人员花名册》等相关资料报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后,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三)公示。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将享受新型学徒培训补贴的企业名称、学徒人员姓名、企业导师姓名、培训机构、学徒培训职业(工种)或岗位、培养等级、培训起止时间、补贴金额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注册地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补贴资金审批表》以及审核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八、工作要求

(一)支持企业实施新型学徒制工作是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劳动者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重要措施,也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实体经济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统筹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各技工院校要积极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工作,并将其作为校企合作的重要内容。

(二)鼓励企业职工人人持证,推动企业全面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并将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人员纳入其中。企业应将学徒技能评价融入日常企业生产活动过程中,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对学徒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加大学徒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评价工作。已向人社部门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可组织符合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报名条件的学徒考取所备案职业(工种)和等级对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在本企业评价备案范围内以及未进行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的企业,可委托我市符合条件的已备案开展相应职业(工种)、等级认定的企业或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颁发证书。

(三)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落实培训过程监管责任,指导企业做好培养方案制定、学徒培养协议和培训机构合作协议签订以及学徒信息登记等工作。在企业开展学徒培养过程中可采取实地或远程视频等多种方式进行抽查,督促企业和培训机构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实施对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开展新型学徒培训教学情况进行实地核实,每年不少于2次。对存在转让他人或培训机构承担学徒培训任务,以及发现实际培训条件与申报登记材料不一致的,要取消其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资格,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要做好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人员补贴审核拨付等工作,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采取数据比对、电话回访或委托第三方检查的方式,对培训补贴资金涉及的学徒人员、企业导师、培训机构专职指导教师进行抽查,加大补贴资金风险防控和排查力度。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培训监管情况、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导致培训补贴资金被虚报、套取、私分、挪用等行为发生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违规企业、培训机构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在执行期限内根据上级政策变化及政策绩效情况适时调整。对在本通知实施前按《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8号)有关规定进行培训信息登记,经培训合格且符合原政策规定要求的,可按原政策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附件:2022年度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职业(工种)目录.doc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5日

附件

2022年度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职业(工种)目录

序号

职业(工种)名称

职业分类编码

序号

职业(工种)名称

职业分类编码

1

连锁经营管理师

4-01-02-06

27

水环境监测员

4-08-06-00

2

互联网营销师

4-01-02-07

28

污水处理工L

4-09-07-01

3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司机

4-02-01-01

29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

4-09-07-02

4

轨道交通调度员

4-02-01-06

30

生活垃圾清运工L

4-09-08-02

5

轨道交通信号工

(城市轨道交通服务员)

4-02-01-07

31

有害生物防制员

4-09-09-00

6

道路客运驾驶员

4-02-02-01

32

保育师

4-10-01-03

7

道路货运驾驶员

4-02-02-02

33

孤残儿童护理员

4-10-01-04

8

道路客运服务员

4-02-02-03

34

养老护理员

4-10-01-05

9

道路运输调度员

4-02-02-05

35

裁缝

4-10-02-01

10

(粮油)仓储管理员

4-02-06-01

36

燃气供应服务员

4-11-02-00

11

物流服务师

4-02-06-03

37

汽车维修工

4-12-01-01

12

供应链管理师

4-02-06-05

38

办公设备维修工

4-12-02-02

13

快递员

4-02-07-08

39

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

4-12-03-01

14

快件处理员

4-02-07-09

40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4-12-03-02

15

中式烹调师

4-03-02-01

41

电子竞技员

4-13-99-01

16

中式面点师

4-03-02-02

42

农作物植保员

5-05-02-01

17

西式烹调师

4-03-02-03

43

制粉工

6-01-01-02

18

西式面点师

4-03-02-04

44

酿酒师

6-02-06-01

19

餐厅服务员

4-03-02-05

45

啤酒酿造工

6-02-06-04

20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员

4-04-04-02

46

黄酒酿造工

6-02-06-05

21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员

4-04-05-04

47

品酒师

6-02-06-07

22

客户服务管理员

4-07-02-03

48

并条工

6-04-01-04

23

智能楼宇管理员

4-07-05-03

49

纺纱工

6-04-02-01

24

工程测量员

4-08-03-04

50

整经工

6-04-03-01

25

农产品食品检验员

4-08-05-01

51

织布工

6-04-03-03

26

机动车检测工

4-08-05-05

52

印染前处理工

6-04-06-01



序号

职业(工种)名称

职业分类编码

序号

职业(工种)名称

职业分类编码

53

纺织染色工

6-04-06-02

82

铣工

6-18-01-02

54

印花工

6-04-06-03

83

磨工

6-18-01-04

55

印染后整理工

6-04-06-05

84

多工序数控机床操作调整工

6-18-01-07

56

印染染化料配制工

6-04-06-06

85

电切削工

6-18-01-08

57

服装制版师

6-05-01-01

86

铆工

6-18-01-11

58

裁剪工

6-05-01-02

87

冲压工

6-18-01-12

59

缝纫工

6-05-01-03

88

铸造工

6-18-02-01

60

手工木工

6-06-03-01

89

锻造工

6-18-02-02

61

机械木工

6-06-03-02

90

金属热处理工

6-18-02-03

62

印刷操作员

6-08-01-02

91

焊工

6-18-02-04

63

炼焦工

6-10-02-02

92

模具工

6-18-04-01

64

化工总控工

6-11-01-03

93

钳工

6-20-01-01

65

制冷工

6-11-01-04

94

机床装调维修工

6-20-03-01

66

有机合成工

6-11-02-15

95

汽车装调工

6-22-02-01

67

中药炮制工

6-12-02-00

96

铁路车辆制修工

6-23-01-02

68

药物制剂工

6-12-03-00

97

电线电缆制造工

6-24-03-01

69

橡胶制品生产工

6-14-01-01

98

家用电冰箱制造工

6-24-05-01

70

水泥混凝土制品工

6-15-01-02

99

空调器制造工

6-24-05-02

71

玻璃纤维及制品工

6-15-04-01

100

洗衣机制造工

6-24-05-03

72

陶瓷烧成工

6-15-05-03

101

小型家用电器制造工

6-24-05-04

73

高炉原料工

6-17-01-05

102

半导体芯片制造工

6-25-02-05

74

高炉炼铁工

6-17-01-06

103

半导体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装调工

6-25-02-06

75

高炉运转工

6-17-01-07

104

广电和通信设备电子装接工

6-25-04-07

76

炼钢工

6-17-02-02

105

广电和通信设备调试工

6-25-04-08

77

金属轧制工

6-17-09-02

106

仪器仪表制造工

6-26-01-01

78

金属材热处理工

6-17-09-05

107

锅炉运行值班员

6-28-01-01

79

金属材精整工

6-17-09-07

108

燃气轮机值班员

6-28-01-04

80

硬质合金成型工

6-17-10-02

109

发电集控值班员

6-28-01-05

81

车工

6-18-01-01

110

锅炉操作工

6-28-01-11




序号

职业(工种)名称

职业分类编码

序号

职业(工种)名称

职业分类编码

111

变配电运行值班员

6-28-01-14

127

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

6-29-03-05

112

继电保护员

6-28-01-15

128

轨道交通通信工

6-29-03-09

113

燃气储运工

6-28-02-01

129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

(城市轨道交通站务员)

6-29-03-10

114

工业气体生产工

6-28-02-03

130

潜水员

6-30-04-04

115

工业废气治理工

6-28-02-05

131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6-30-05-01

116

压缩机操作工

6-28-02-06

132

工业机器人系统操作员

6-30-99-00

117

水生产处理工

6-28-03-01

133

设备点检员

6-31-01-01

118

排水管道工

6-28-03-02

134

电工

6-31-01-03

119

工业废水处理工

6-28-03-03

135

仪器仪表维修工

6-31-01-04

120

司泵工

6-28-03-04

136

锅炉设备检修工

6-31-01-05

121

钢筋工

6-29-01-04

137

变电设备检修工

6-31-01-08

122

架子工

6-29-01-05

138

工程机械维修工

6-31-01-09

123

电力电缆安装运维工

6-29-02-11

139

工业机器人系统运维员

6-31-01-10

124

管道工

6-29-02-15

140

化学检验员

6-31-03-01

125

电气设备安装工

6-29-03-02

141

物理性能检验员(建筑材料试验工)

6-31-03-02

126

电梯安装维修工

6-29-03-03

142

质检员

6-31-03-05

注:

焊工包括:电焊工、钎焊工、焊接设备操作工。该职业(工种)的培训和考核评定工作需待国家、省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明确相关政策后实施。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包括:叉车司机、船舶起货机司机、电动港机装卸机械司机、堆垛车操作工、堆(取)料机司机、翻车机操作工、流体装卸工、轮胎式起重机司机、履带式起重机司机、门式起重司机、门座式起重机司机、内燃港机装卸机械司机、桥式起重机司机、散料卸车及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

养老护理员(包括失智老人照护员)。

汽车装调工包括:汽车整车装调工、汽车发动机装调工、汽车变速器装调工、汽车零部件装调工、汽车电气装调工。

钳工包括:机修钳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

工程机械维修工本职业分为土方机械、起重机械、掘进及凿岩机械、高空作业机械、筑路及道路养护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工业车辆等八个专业方向。

裁剪工包括:服装裁剪工、纺织品裁剪工。

炼钢工包含:转炉炼钢工、电炉炼钢工、炉外炼钢工、特种炉冶炼工。

金属材热处理工包含:钢材热处理工、有色金属材热处理工。

铸造工包含:熔炼浇注工、铸造造型(芯)工、铸件清理工。

机床装调维修工本职业分为:数控机床机械装调维修、数控机床电气装调维修、普通机床机械装调维修、普通机床电气装调维修四个方向。

硬质合金成型工包含:模压成型工、挤压成型工、等静压成型工和半成品加工工。

金属轧制工本职业鉴定分为三个工种:轧制备品工、轧钢工、车轮轧制工。

农产品食品检验员本职包含:农产品安全质量检测员、粮油质量检验员、食品检验员。

设备点检员本职业包含:机械设备点检员、电气设备点检员、仪表设备点检员、过程控制系统点检员。

金属材精整工本职业鉴定分为四个工种:轧钢精整工、重轨加工工、钢丝制品精整工、轧钢成品工。

仪器仪表制造工本职分两个方向:仪器仪表装调工、测量与控制系统(单元)装调工。

金属热处理工本职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细分为机械零部件热处理工、表面(化学)热处理工、工程热处理工。

橡胶制品生产工本职业包含:橡胶炼胶工、橡胶半成品生产工、橡胶成型工、橡胶硫化工。

电线电缆制造工本职业包括:电线电缆拉制工、铜铝杆生产工、电线电缆镀制工、电线电缆绞制工、电线电缆挤塑工、电线电缆挤橡工、电线电缆包制工、电缆辐照工、电缆金属护套制造工、电线电缆金属导体挤制工、电线电缆检验工。

黄酒酿造工本职业包含: 黄酒培菌工、 麦曲制曲工、 黄酒发酵工、 黄酒压滤工、 煎酒工、 黄酒勾兑工、 黄酒灌装工。

手工木工包括:木屋架工、木制家具工、木门窗工、木模板工、建筑木雕工和室内木装修工。

半导体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装调工本职业分为:芯片装架工、 半导体分立器件封装工、 混合集合电路装调工、 集成电路管壳制造工、 半导体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键合工、 半导体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微系统组装工。

炼焦工本职业包含: 焦炉炉前工、 煤焦车司机、 筛运焦工、 干法熄焦工、 焦炉调温工、焦炉煤气冷凝净化工、加氢精制工。

高炉原料工本职业包含: 高炉上料工、 煤粉工、 碾泥工。

印刷操作员本职业包括:平版印刷员、 柔性版印刷员、 凹版印刷员、 网版印刷员、 商业票据印刷员、数字印刷员。

啤酒酿造工本职业包含: 啤酒原料粉碎工、 麦汁制备工、 啤酒发酵工、 啤酒过滤工、 啤酒灭菌工、 啤酒灌装工。

电切削工本职业分为:电火花线切割机床操作工、电火花线型机床操作工。

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本职业分为:家用空调器维修工、 家用电冰箱维修工、 家用洗衣机维修工、 家用电热水器维修工。

燃气储运工本职业分为:燃气输配场站运行工、 液化石油气库站运行工、 液化天然气储运工、压缩天然气场站运行工、 燃气管网运行工、 燃气用户安装检修工。

锅炉设备检修工本职业包含:锅炉本体检修工, 锅炉管阀检修工, 锅炉辅机检修工, 锅炉除灰、 脱 硫、 脱硝设备检修工。

变配电运行值班员本职业包含:变电站运行值班员、 配电房(所、 室) 运行值班员、 换流站运行值班员。

潜水员本职业分:空气潜水员、混合气潜水员、饱和潜水员。

互联网营销师本职业分为:选品员、 直播销售员、 视频创推员、 平台管理员。

玻璃纤维及制品工本职业包含:配料熔制工、浸润剂配置工、玻纤拉丝工、铂合金漏板(坩埚)制造工、玻纤非织造制品生产工、玻纤编织制品生产工、玻纤织布带工、制品后处理工、玻纤及制品检验工、玻纤保全保养工。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员本职业分为:建筑工程、 机电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工程、 公路工程、 铁路工程六个方向。

织布工分为:穿经工种、 织布机操作工种、 织布上轴落布工种、 织物验修工种。

水泥混凝土制品工本职业分为:钢筋骨架工、 搅拌工、 成型制作养护工、 质检员四个方向。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员本职业分为:网络安全管理员、信息安全管理员和互联网信息审核员。

《关于支持企业实施新型学徒制培训 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06-16索引号2454669763873344070编号(青人社发[2022]12号 )  
 
 
1.开展新型学徒培养职业(工种)有哪些?

答:以满足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适应产业变革、技术变革和企业技术创新为目标,紧扣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数字中国建设之急需和企业未来技能需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各区市围绕我市24条重点产业链及实体经济发展,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提报了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职业(工种)范围,按照“职业(工种)在全市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范围内、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已备案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规范、且职业技能标准(规范)设定了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三条原则,确定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职业(工种)范围。2022年度培养范围见文件附件,以后年度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2.哪些人员可参加新型学徒培养?

答:根据青人社发〔2022〕12号,参加新型学徒培养对象为与企业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企业与转岗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

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的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并招用的,优先纳入学徒培养范围;新入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研究生学历人员,不包含函授、成人教育等情况),优先纳入新型学徒制培养范围。鼓励企业对招用的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和新入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招用并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后,优先进行学徒制培养信息登记。

3.转岗人员如何界定?

答:青人社发〔2022〕12号所称的转岗人员,是指在本企业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及以上,且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不少于12个月的转岗人员。企业为转岗人员报名时,还需满足转岗人员自培训信息登记日期起至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止,期限不少于12个月的要求。

4.企业将签订实习协议的技工院校实习学生,招用后纳入学徒培养的,是否与其他新录用人员学徒要求一致?

答:青人社发〔2022〕12号规定,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的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并招用的,企业可优先纳入学徒培养范围。实习生招用后参加学徒培养的各项要求,与其他新录用人员学徒要求一致,无其他特殊要求。

5.企业将新入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研究生学历人员),纳入新型学徒制培养范围,培养期满是否可以直接进行技能等级认定?

答:青人社发〔2022〕12号规定,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供给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将新入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研究生学历人员),纳入新型学徒制培养范围。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参加学徒培养目标为技师的,培养时间应不少于2年;研究生参加学徒培养目标为技师的,培养时间应不少于1年。学徒期满,企业可组织符合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报名条件的学徒考取所备案职业(工种)和等级对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企业是学徒的用人单位和培养主体,负责提出学徒培养需求,承担学徒的遴选推荐、劳动管理和岗位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青岛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在我市申报纳税和缴纳社保费的企业分支机构(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2.重视职工培训,建立待遇与技能水平挂钩的激励机制;

3.具备与学徒培养相适应的企业导师、场地和设备。

7.参与学徒培训的培训机构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培训机构是学徒的教育培训主体,根据企业培养需求承担教育培训任务。培训机构主要包括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等全日制教育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非全日制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开展相应职业(工种)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属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的需有设立证明);

2.具备培训职业(工种)所必需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师资力量;

3.社会信誉度高,无重大失信或不良社会影响事件;承诺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能够出具培训收费税务票据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可按规定与企业(包括本企业集团和上下游关联企业)合作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大型企业设立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具备能力的可承担本企业的新型学徒制培养任务。大型企业认定,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参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符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 ( 鲁人社规〔2021〕3号)文件规定的《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8.大型企业设立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如何申请承担学徒培训?

答:大型企业拟依托本企业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工作的,企业需按照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37号)文件规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材料核对(或实地勘验)和公示无异议,并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后方可实施。

9.学徒培养模式有哪些?

答:企业新型学徒制要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

10.学徒培养内容有何要求?

答:学徒培养内容应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开展,加大企业生产岗位技能、数字技能、绿色技能、安全生产技能(包括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工伤预防)和职业道德、职业素养、质量意识法律常识等方面的培训力度,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

11.学徒培养目标和期限有何要求?

答: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及技师、高级技师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但培训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每年培训时间应不少于600课时(含考核评价),其中在培训机构进行的专业理论和技能培训课时应不少于160课时。具体培养目标和培养期限由企业结合岗位技能需求和学徒的技能水平确定。

12.企业开展学徒培养分哪些步骤?

答:企业开展学徒共分10步,第一步制定培养方案;第二步确定学徒人选;第三步确定企业导师;第四步签订合作协议;第五步确定专职指导教师;第六步学徒信息登记;第七步材料备案;第八步实施培养;第九步考核评价;第十步档案管理。

13.学徒培养方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企业应结合岗位技能需求会同培训机构制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包括:培养岗位名称、培训目标、职业能力描述、培训期限(明确专业理论学习与操作技能训练等课程培训时间)、教学资源配置、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含参考教材)、考核评价方式、培训实施计划等内容。

14.企业如何确定学徒人选?

答:企业应从符合条件的培养对象中,选拔政治思想觉悟高、学习愿望强的人员为学徒人选。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和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

1.学徒培养目标为中级工的,学徒人选需具有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已取得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职业(工种)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时间应不少于1年。

2.学徒培养目标为高级工的,学徒人选需具有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已取得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职业(工种)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时间应不少于2年。

3.学徒培养目标为技师的,学徒人选需具有高等及以上职业学院(技师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已取得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时间应不少于2年;学徒人选为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且所学专业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或相近的,培养时间应不少于2年;学徒人选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且所学专业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或相近的,培养时间应不少于1年。

4.学徒培养目标为高级技师的,学徒人选需已取得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时间应不少于2年。

15.企业新录用人员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登记证书,企业是否可以再将其纳入学徒人选?

答:对已取得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或高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企业应不再将其确定为该培养岗位目标学徒人选,但可将其确定为该岗位高一级目标的学徒人选。

16.企业如何确定企业导师?

答:企业应从获得市级以上技能荣誉称号、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或企业认定的具有导师资格(需具有高级工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技术技能型人才中,选拔学徒人员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应为本企业的在职职工(在本企业就业3年以上且在岗在位,以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为准),每名企业导师同时带徒不得超过5人,不得跨企业、跨行业、跨技术技能领域带徒。

17.企业如何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答:企业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

18.哪些培训机构可承担技师、高级技师层次的学徒培训任务?

答:参与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层次学徒培养的培训机构应为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或具备条件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能够出具培训收费税务票据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和大型企业设立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

19.培训机构如何确定专职指导教师?

答:培训机构要选择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优秀教师作为学徒的指导教师,承担学徒的教育培训任务。原则上,每个班次不超过30人,每名专职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学徒不得超过60人。

20.如何理解“每名专职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学徒不得超过60人”?

答: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同一名学徒指导老师,在同一天的不同时间段内,需要对参加同一职业(工种)不同等级或不同职业(工种)培训的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指导。为提高指导效果,建议对同一时间段内指导的学徒人数需要进行适当控制,原则上在一个班次的培训时间段内,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学徒不得超过60人。

21.企业如何进行学徒信息登记?

答:拟开展学徒培养技术工人的企业,须在确定培养对象、培养导师和培训机构并签订相关协议后,在实施培养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进行学徒培养信息登记,经系统审核后生成《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申请表》《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人员花名册》,经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系统审核确认,形成全市企业新型学徒制人员信息库,作为补贴申领发放的相关依据。未经网上学徒信息登记的,不给予培训费补贴。

22.企业何时进行学徒培养材料备案?

答:企业须在完成学徒信息登记后,将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方案、学徒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企业导师资质材料、培训机构指导教师资质材料以及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打印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申请表》《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人员花名册》等凭证材料,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材料备案。

23.企业如何实施学徒培养?

答:企业导师要针对学徒职业素养和操作技能状况,按人细化带徒计划,充分利用工作时间对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培训机构要结合学徒的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与学徒培训相适应的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要针对不同技能岗位的要求,选定培训教材、制定培训大纲;要利用远程培训、“互联网+”、集中授课、一对一指导、实操训练等方式完成教育培训任务。培训机构实施线上培训的,线上培训课时数,不得超过理论培训课时的40%。

24.企业如何对培养期满的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答:企业应在学徒培养期满,对每个学徒培养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培训结果是否合格出具书面考核评价意见,作为培训考核的主要依据。学徒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

鼓励企业职工人人持证,推动企业全面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并将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人员纳入其中。企业应将学徒技能评价融入日常企业生产活动过程中,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对学徒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加大学徒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评价工作。已向人社部门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可组织符合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报名条件的学徒考取所备案职业(工种)和等级对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在本企业评价备案范围内以及未进行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的企业,可委托我市符合条件的已备案开展相应职业(工种)、等级认定的企业或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颁发证书。

企业负责将学徒培养合格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作为企业申领学徒制培训补贴的依据之一。其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需要录入证书号码。

25.对学徒培养期满,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学徒,是否需要录入评价结果?

答:企业应在学徒培养期满,对每个学徒培养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培训结果是否合格出具书面考核评价意见,作为培训考核的主要依据。对符合职业技能鉴定或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报名条件的学徒,应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其他人员应按照理论和实操分别给予是否合格的评价,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作为企业申领学徒制培训补贴的依据之一。

26.企业如何建立学徒培养档案?

答: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学徒培养实名制信息台账,详细记录学徒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学校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培训日志、开班及结业照片、工作总结、培训补贴申请等佐证材料,装订成册或建立电子培训档案留档,相关材料应保存5年以上。

27.中央、省驻青企业和市属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如何进行学徒培养信息登记和补贴申领?学徒培养人数有何规定?

答:按照属地化原则,中央、省驻青企业和市属企业的新型学徒制培养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按照省下达的培养任务,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全市新型学徒年度培养人数,各区市年度开展培训人数应不超过下达指标数的10%。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在培养人数达到目标任务时,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停止受理培训开班申请。

28.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补贴标准及补贴申领条件有何要求?

答:新型学徒培训补贴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60%确定,其中,开展中级工学徒的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开展高级工及以上学徒的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按实际培训期限执行,最长不超过2年。

大型企业无独立法人资格的职工培训中心承担学徒培养任务的,开展中级工学徒的按每人每年3000元,开展高级工及以上学徒的按每人每年3600元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按实际培训期限执行,最长不超过2年。企业申请培训补贴资金时,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

企业申领新型学徒培训补贴时,学徒应自信息登记起,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培养期限为1年的应达到12个月及以上,培养期限为2年的应达到24个月及以上,含补缴不超过3个月。企业申领新型学徒培训补贴时,原学徒人员仍在本企业就业(以当月或上月投缴社会保险为准)

在培养结束前死亡的学徒培养人员,不给予学徒培养补贴;在补贴申请前离职的,不给予培训补贴;但对于在培养期满且经考核评价合格后死亡的,企业可按规定标准申请培养补贴。

29.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与其他补贴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同一培训项目符合多项培训补贴政策,个人或企业只能享受其中的一项,学徒个人不得依据学徒制培训获得的证书再领取技能提升补贴、“金蓝领”培训补贴等。同一年度内,报名并参加了学徒培养的学员,不得再报名参加企业岗前技能培训及金蓝领培训。

30.企业申请学徒制培训补贴,需要提报哪些材料?

答:补贴申请前,企业要将培训过程拍摄(涉密企业除外)的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每次不少于1分钟)、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导师带徒津贴发放凭证、企业对考核鉴定合格的学徒待遇与技能水平挂钩的证明材料和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打印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补贴资金审批表》及《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补贴人员花名册》等相关资料报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作为补贴申请凭证材料。

企业导师带徒津贴发放凭证、企业对考核鉴定合格的学徒待遇与技能水平挂钩的证明材料是否有统一的格式要求?

答:对企业导师带徒津贴发放凭证、企业对考核鉴定合格的学徒待遇与技能水平挂钩的证明材料,不做统一的格式要求,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经企业导师或学徒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即可。

31.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如何对企业学徒制培训开展过程监管?

答: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落实培训过程监管责任,指导企业做好培养方案制定、学徒培养协议和培训机构合作协议签订以及学徒信息登记等工作。在企业开展学徒培养过程中可采取实地或远程视频等多种方式进行抽查,督促企业和培训机构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实施对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开展新型学徒培训教学情况进行实地核实,每年不少于2次。对存在转让他人或培训机构承担学徒培训任务,以及发现实际培训条件与申报登记材料不一致的,要取消其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资格,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