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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规〔201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青人社字〔202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4年1月8日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4-04-07

生效日期2019-04-08失效日期2024-04-07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新成长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 青政发〔2011〕4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 ( 青政发〔2013〕22号)和《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青财教〔2013〕49号)要求,现就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补贴范围


  (一)培训对象。城乡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均可到我市技工院校进行劳动预备制登记,按规定办理技工院校全日制学籍注册,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


  (二)补贴范围。劳动预备制人员按学制完成全部课程取得毕业证书,毕业后一年内在青岛市辖区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就业,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含补缴3个月以内)及以上,申领补贴时仍处于就业状态(以投缴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为准)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其中:对于符合《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青财教〔2012〕43号)和《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鲁财教〔2013〕50号)文件规定,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免除学费学年不予补贴培训费。对于学制超出免学费年限的,再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第4学年学费标准给予一年的培训费补贴。对于初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技能鉴定费补贴。


  对于培训人员在毕业学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以及毕业学年或毕业后一年内参军入伍、升入高一级院校或在本市自主创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培训组织管理


  (一)培训基地。青岛市辖区内的技工院校为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承担我市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各培训基地要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适时调整培训专业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不断满足技能人才储备培训需要。


  (二)培训报名与信息登记。符合条件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初、高中毕业生,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毕业证,自主选择培训基地报名参加培训。培训基地在招生结束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技工院校全日制学籍注册手续后,于11月20日前,将当年新招生且符合劳动预备制培训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青岛就业网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后,携带相关人员的初、高中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和通过系统打印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统计表》、《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花名册》,到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中心进行人员信息审核。经核实后,由系统根据人员户籍地将各培训基地招收的劳动预备制人员的备案信息转发各区市,作为区市审核发放劳动预备制培训费补贴和鉴定费补贴的依据。


  (三)培训实施。各培训基地要按照规定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实施教学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按规定学制完成全部课程,在取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同时,鼓励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推荐就业。各培训基地要通过校企合作方式,积极组织劳动预备人员参加实习并推荐就业,要主动与当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岗位对接,促进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顺利实现就业。


  三、培训费补贴资金来源


  劳动预备制培训费补贴和鉴定费补贴资金从各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中,市级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含高新区)的劳动预备制培训费补贴按照年度预计实施规模的50%给予综合补助,并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区。


  四、培训费补贴申请发放


  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申领培训费补贴时限为毕业后18个月内(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申领补贴时,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培训基地收取学费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税务发票或其他合法收费凭证以及毕业证书,其中:参军入伍的还需提供入伍通知书;升入高一级院校的还需提供入学通知书;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的还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鉴定机构(或第三方)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填写《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培训补贴申请表》,并按下列程序申报补贴: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劳动预备制人员向申领补贴时户籍地区(市)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劳动预备制人员向就业地区(市)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批。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按照政策规定对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提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逐项核对。经审查核实无异议的,每月10日前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打印《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经区(市)就业服务机构领导审核后,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对于未进行就业登记和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含参军入伍和升入高一级院校),不给予培训费和一次性技能鉴定费补贴。


  (三)公示。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将申领培训补贴的劳动预备制人员姓名、所学专业、培训学校、入学时间、毕业时间、就业单位、补贴金额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通过“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公示结束后,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打印审核公示结果。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将《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以及公示结果,报区市财政部门核拨资金。财政资金拨付至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后,由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将其纳入本地人力资源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政策宣传,完善基础管理制度,组织广大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毕业生就业指导,提供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信息,推荐用工单位,帮助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稳定就业。


  (二)各培训基地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依据国家职业分类,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开设符合就业需求的培训专业。要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严格落实备案管理和退学管理。积极开展校企合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并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


  (三)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完善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审核和拨付程序,加强过程风险防控,确保资金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


  (一)对2018年7月1日以后毕业,因国家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而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本通知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范围的人员,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申领培训费补贴。


  (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3〕282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人社发〔2015〕14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青人社办字〔2015〕224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7〕203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19年4月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