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秩函〔2015〕5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
直销企业在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通过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根据《
直销管理条例》依法办理。
二、分支机构的信息报备
分支机构获得批准的,直销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