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冀政发〔2016〕23号
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全面推开
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
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3日
河北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全面推开
营改增试点已于2016年5月1日实施。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为解决全面推开
营改增试点后省以下政府间
增值税收入划分问题,省政府决定,制定全面推开
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
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既要保障市县既有财力,不影响市县财政平稳运行,又要保障省级财政正常运转。
(二)注重调动市县积极性。适当提高各市(不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和省财政直管县(市)
增值税分享比例,调动市、县(市、区)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兼顾不同地区利益关系。以2014年为基数,将省从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确保既有财力不变。调整后,收入增量分配向困难地区倾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同时,在地方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