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晋政发〔2016〕38号            2016-7-1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1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调整省与市县增值税(包括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下同)收入划分办法,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分享格局不变。保持改革前省、市、县收入分享格局不变,不影响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二)注重各级共同发展。对中央下放地方的原增值税25%部分,纳入各级共享范围,调动基层政府发展经济和培育财源的积极性。

(三)调整增量。以2014年为基期核定上下划基数,保证各级财政的既得利益,通过增量调节调整各级财政的利益关系。

二、主要内容

(一)中央与省级增值税分享范围和比例。营改增全面试点后,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及各市中心支行、工行山西省分行、农行山西省分行、中行山西省分行、建行山西省分行、农发行山西省分行、国开行山西省分行、中国财产保险山西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山西分公司缴纳的增值税
【增值税】相关法规
【营改增】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