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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自治区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自治区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桂政发〔2016〕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自治区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7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自治区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自治区与市县财力格局不变。基本保障市县既有财力,既不影响市县财政平稳运行,又保持目前自治区和市县财力基本格局。

(二)兼顾市县利益。根据中央核定的税收返还情况,以2014年为基数,将市县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市县,确保既有财力不变。调整后,重点加大对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推进中央与地方、自治区与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过程中,做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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