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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通知
商合函〔2014〕7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自2012年8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但违法违规现象依然屡禁不止:一些非法中介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少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规经营,劳务纠纷处理不及时,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培训不到位,未足额缴存备用金等。为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继续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清理整顿本地区外派劳务市场秩序,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证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对外劳务合作政策宣传,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依法经营,引导劳务人员通过正规渠道出境务工,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二、加强制度建设。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尽快制订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对新申请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条例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

三、严格执行备用金管理规定。根据《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