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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办合函〔201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

《商务部关于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通知》(商合函〔2014〕73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清理整顿本地区外派劳务市场秩序,取得一定成效。按照《通知》要求,山东、北京、吉林等16省(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了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工作报告以及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针对各地报送情况中反映的问题,现就继续做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