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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加强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合函〔2013〕8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各驻外经商机构,各中央企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自2012年8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各驻外经商机构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取得良好成效。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加快实施,我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各类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日益增多,为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投资合作健康发展,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对外投资合作相关管理规定,现将加强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分类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

二、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派出人员统称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和对外投资外派人员。

三、劳务人员是指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称国外雇主)工作的人员。

(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必须直接或通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以下称服务平台)招收劳务人员,并与其签订符合规定的合同,不得允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借牌经营”以及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招收劳务人员。

(二)国外雇主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必须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其派遣。任何不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劳务人员为国外雇主工作。

(三)国外雇主包括在国外依法注册的中资企业或机构。对外投资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作为国外雇主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合同》,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其派出劳务人员,属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招收和境外管理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负责,对外投资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按照对外投资合作有关规定要求其境外企业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

(四)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核实国外雇主的合法性和项目的真实性,不得组织劳务人员为国外自然人雇主或未经所在国政府批准可以引进外籍劳务的国外法人雇主工作。

(五)公民个人自行取得出境手续在境外工作,不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管辖范围内。通过商务、旅游、留学等签证出境的公民只能在当地从事与签证相符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办理上述签证变相组织人员出境工作属非法外派劳务行为。

四、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是指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向其在境外承揽的工程项目派遣的人员。

(一)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可以向其在境外承揽的工程项目派遣所需人员,但必须已经与所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可通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或服务平台招聘并外派人员,但必须与外派人员签订与项目工期相当的《劳动合同》,相关社会保险可按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执行。外派人员的管理均由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负责。

(三)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不得通过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

(四)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可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