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与区县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的通知
沪府发〔2016〕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面推开
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与区县
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5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与区县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在保持市与区县收入格局总体稳定和收入分享比例基本不变的基础上,优化完善
增值税等收入分配机制,进一步调动区县积极性,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本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
增值税收入划分
1.市级集中税收征管企业和税收委托征管企业(包括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国家级要素市场以及部分特定大型企业,以下统称“3+特定大型企业”)缴纳的
增值税收入地方部分(含免抵调增
增值税),继续全部作为市级财政收入。
2.税收属地征管企业缴纳的
增值税收入地方部分(含免抵调增
增值税)由市与区县按照35∶65的比例分享。
3.其他税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