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变动过渡方案的通知
黔府发〔2016〕17号 2016-6-4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变动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4日
贵州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变动过渡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调动各级政府培植财源、促进发展的积极性,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变动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格局不变、运行平稳。保持改革前后省、市、县三级财力格局基本不变,尽可能降低税制调整给各级财政和公共支出带来的影响,确保各级财政运行平稳。
(二)坚持存量不动、增量调整。以2014年为基期年,按照省本级、各市(州)及各县(市、区、特区)的国内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不含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营业税)入库数为基数,核定省、市、县三级税收返还(或上缴)基数,仅对增量部分作小幅调整,保障各级财政运行平稳。
(三)坚持规范明晰、适度倾斜。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