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自治区与盟市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内政发〔2017〕3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全面推开
营改增试点后调整自治区与盟市
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自治区与盟市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全面推开
营改增试点已于2016年5月1日实施。按照《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全面推开
营改增试点后调整自治区与盟市
增值税(包括原
增值税、改征
增值税和营业税,下同)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以2014年为基数,将自治区从盟市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盟市,保持目前自治区和盟市财力格局总体不变。
(二)实行彻底的
增值税分享。取消自治区本级固定收入,由自治区与盟市统一按税收缴纳地直接进行比例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