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豫政〔2016〕4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明确省与市县(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直管县,下同)增值税收入划分办法,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保障市县财政平稳运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收入范围保持不变。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地方分享的增值税,仍保持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收入范围划分、缴纳地、缴纳级次不变。
(二)保障市县既得利益。中央将上划收入返还地方后,省级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市县,保障市县既得利益,不影响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三)财力格局大体稳定。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微调完善,维持现有省与市县财力分配格局基本稳定。
(四)简化上下结算事项。对省与市县结算事项进行归并精简,简化程序,便于操作。
二、主要内容
(一)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地方分享的增值税50%部分,按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范围、缴纳地、缴纳级次,分别缴入地方各级国库。
(二)以2014年入库的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为基数核定市县返还和上解基数。市县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市县,确保市县既有财力不变。
(三)按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核定2014年市县增值税收入基数,增量部分省级分成20%。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省级分成方式保持不变。
(四)调整地税增量上解范围,以2014年地税部门实际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和烟叶税核定收入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