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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花卉苗木产业发展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花卉苗木产业发展的意见
闽政〔2012〕37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3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落实《福建省花卉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加快建设一批花卉苗木重点县(市、区),扶持一批国有场圃、龙头企业、生产专业村、示范合作社和花卉苗木交易物流市场,推动花卉苗木专业化、标准化、设施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到2015年,全省花卉苗木种植面积达75万亩,产值达500亿元以上,实现销售额达300亿元以上,全省绿化用苗用花实现75%以上自给,设区市实现65%以上自给;到2020年,种植面积达150万亩以上,产值1500亿元以上,实现销售额1000亿元以上,基本满足全省绿化用苗用花的需要,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持续实施省级现代农业(花卉)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县(市、区)建设,每年净增5个项目县(市、区),2015年达到30个项目县(市、区)。从2013年开始,省级财政先期安排3年预算,每年1000万元,专项用于花卉苗木品种引进和研发创新。当地政府应鼓励支持开展花卉苗木品种研发创新和从国外引进优良品种。对花卉苗木生产机械和设备设施,列入国家或省级农业机械支持推广目录的,列入农机购置补贴各类范围,优先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其中对部分农业机械实行省级累加补贴。

  二、优化金融信贷服务。金融机构加大花卉苗木产业信贷支持力度,适当放宽花卉苗木企业贷款期限,合理浮动利率。积极开展花卉苗木种植小额信贷,探索将生长期较长的苗木纳入抵押林权范围,试点开展盆栽花卉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对花卉苗木种植设施设备贷款,省级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林业厅制定。积极推动花卉苗木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企业利用多种项目和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争取到2015年有1~3家花卉苗木企业实现上市。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花卉苗木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农业生产企业从事花卉苗木种植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花卉苗木产品出口,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五”期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规定的进口花卉种子(苗)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免税。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免征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优良品种花卉及种子,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强化科技支撑。将花卉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利用、品种选育,标准化生产、冷藏贮运、精深加工等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列入省级科技重大项目,研发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花卉苗木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并加强花卉苗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扎实推进花卉苗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健全花卉产业技术体系。依托农林科技推广网络,建立花卉苗木科技推广队伍。组织实施花卉苗木技师与花农培训。

  五、加强产销对接。支持优势、特色和多样化需求的花卉苗木培育基地建设,将花卉苗木供求与用苗咨询列入“世纪之村”农村信息化平台的服务范围,引导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家店等利用“世纪之村”平台开展花卉苗木电子商务购销,推行花卉苗木订单生产、委托生产、联合生产。鼓励更多使用省内花卉苗木,对政府出资建设项目使用的花卉苗木,推行按花卉苗木信息价优惠10%左右的甲供,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加强绿化项目方案审查,指导、引导乔灌花草与乡土树种使用的合理比例,增加本地花卉苗木使用量。各级政府要鼓励、引导使用本地花卉苗木,并将其列入森林城市、园林城市、园林单位和园林居住小区考核内容。

  六、健全市场流通网络。各级政府支持花卉苗木市场建设,并给予相应的优惠配套政策,引导生产基地、市场交易、物流仓储、检验检疫通关一体化发展。扶持推广连锁经营、鲜花速递、网上购花等新的流通方式,减少流通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