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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闽台农业合作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闽台农业合作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3〕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深化闽台农业合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意见》 ( 闽政〔2011〕44 号),加大对漳浦、漳平永福、清流、仙游、福清、惠安等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的支持投入力度。到2015年,省级以上财政每年安排每个台湾农民创业园专项资金300万元,支持创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台湾农业良种技术引进和推广示范培训。加快闽台农业合作重点示范项目建设,培育园区优势特色产业,打造园区特色品牌,促进台资农业企业转型升级。在园区大力发展休闲农业、设施农业、生态农业,不断提升园区建设水平。

  二、深化农业产业合作与对接。支持在水稻、水果、蔬菜、茶叶、花卉、林竹、苗木、水产、生物医药、农产品加工、农产品物流、休闲农业、设施农业等方面开展产业合作。借鉴台湾“建设富丽农村”的经验和理念,开展美丽乡村建设。支持种业合作,建设一批台湾农业良种繁育中心、研发中心,加快福建省对台引种创新基地建设,建成海峡两岸农作物育、繁、推一体化合作平台。支持闽台农机产业合作,推进闽台农机合作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推动在闽投资的台资农机企业发展,开发生产畜禽有机废弃物处理机、农产品产后处理机械、山地运输机械、海洋渔业捕捞和水产养殖加工设备等,对引进台湾先进技术或专利在我省生产且省内无同类产品的,优先进行推广鉴定,并给予购机补贴省级累加。支持农业经营管理经验的借鉴合作,推动我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与台湾农业产销组织开展产业对接与交流。对于带动示范性强的闽台农业产业合作项目,同等优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突出品种技术引进示范推广。加大实施闽台农业(渔业)合作推广示范县(市、区)建设力度,突出重点区域、重要品种和关键性技术的引进、吸收和再创新,集成推广台湾农业良种及其配套技术,建立一批水稻、蔬菜、水果、水产、食用菌、茶叶、花卉、苗木等高标准的台湾农业良种及配套技术推广示范基地。支持台湾农业企业进入福建农民创业园和示范基地创业发展。探索创新台湾农业良种和技术引进的奖励机制。

  四、鼓励农业科技合作。推进福建省农科院建设海峡现代农业研究院,加强两岸农业高科技研究合作、重大科研项目合作,尽快建成两岸农业高端研发基地、区域农业高新科技成果转化中心。鼓励我省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和农业企业与台湾农业院校、农试所、改良场等开展合作研究,探索闽台农业科技联合创新、科研成果互惠共享机制。支持闽台农业科技研发、技术成果应用与转化项目建设。支持海洋渔业科研院校与台湾业界联合开展台湾海峡渔业资源调查研究,建立台湾海峡渔业资源开发与保护共享平台。

  五、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各设区市及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闽台农业合作推广示范县等重点合作区域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省级发展规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直有关部门优先给予安排。支持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优先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六、实行财税扶持。台资农业企业投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项目投产后的3个纳税年度内,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税收级次分年度给予企业实际入库税款等额的奖励,从第4年起至第8年,给予企业实际入库所得税款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七、提供用地优惠。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办理审核手续,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