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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1〕4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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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给在闽创业台湾农民的重要来信精神,深入落实《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建设,促进闽台农业交流合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省直相关部门把创业园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发展规划,优先给予支持;“十二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每年安排1500万元用于创业园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安排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园区内土地整理、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省交通运输部门对通往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区的干线公路和创业园区符合省级农村公路规划的项目,按现行政策给予支持;创业园所在地的各级政府应把创业园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并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支持创业园建设,为创业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加强税收扶持。凡进入园区的台资农业企业投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项目投产后的3个纳税年度内,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税收级次分年度给予企业实际入库税款等额的奖励,从第4年起至第8年,给予企业实际入库所得税款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三、提供用地优惠。园区内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可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属于出让方式供地的,其中鼓励类工业项目且属节约集约用地的,可按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对利用符合规划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可按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50%确定出让底价。对入驻创业园的台资农业企业,经依法批准,可将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延长至一年。保障园区内项目建设用海,比照省级重点项目优惠政策,减免地方分成部分海域使用金30%。

  四、发展现代农业。创业园所在的县(市、区)申请设立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鼓励和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闽台农业高新技术和产品成果转化项目按规定申请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创业园引进和推广台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和新机具。对引进和合作生产先进适用的台湾农业机械,依申请优先列入我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台资农业企业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与本省企业和居民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优惠政策。对落户园区内的水产品加工等现代渔业项目,凡符合省渔业重点项目条件的,优先安排为渔业重点建设项目。

  五、支持品牌建设。创业园可直接向省市有关部门申报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评选,对园区内已获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台资农业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