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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到期失效】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到期失效】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7.5)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修改为:“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标准的住宅,预征率为3%。
  (三)非住宅项目,预征率为4%
  (四)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对符合核定征收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一项一核”的原则,根据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