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鲁财税〔2007〕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鲁财税〔1995〕39号和鲁财税〔2007〕35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 鲁财税〔2014〕29号规定,第一条中“纳税人应将普通标准住宅与非普通标准住宅分别核算,普通标准住宅与非普通标准住宅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按非标准住宅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废止

条款废止 成文日期:2007-09-17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普通住宅标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普通标准住宅”和《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地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39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从严掌握。
纳税人应将普通标准住宅与非普通标准住宅分别核算,普通标准住宅与非普通标准住宅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按非普通标准住宅计算征收增值税。
二、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地税部门确认,《条例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