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7-26 鲁国税发〔2004〕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
国税函[2004]850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合并、变更、注销,应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经市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科(处)核实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二、合并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按规定将以下资料送市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科(处)核实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查,缴销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合并后的事务所(合伙)章程(草案);
2、发起人(合伙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出资人(合伙人)协议书;
5、出资证明、验资报告;
6、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
7、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