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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11]160号 2011-12-29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0号)规定,对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有关合并、变更、注销事项备案管理制度,统一备案管理文书表格,提高对税务师事务所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就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管理制度及需报送的有关资料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合并的备案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依法合并。合并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原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证,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税务师事务所合并需要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备案表》(附表1);
2、合并后的事务所(合伙)章程(草案);
3、发起人(合伙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出资人(合伙人)协议书及其公证书;
6、出资证明、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7、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
8、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注册税务师档案管理证明;
10、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11、事务所合并、出资、拟任所长的股东会决议;
12、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13、合并后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14、合并前的事务所双方债权债务的处理鉴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15、双方事务所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16、股权转让协议及其公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1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名通知书;
18、注销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注销资料;
19、审核备案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性质的备案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性质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性质之间的变更。变更性质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收回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性质需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性质备案表》(附表2);
2、变更性质后的事务所章程;
3、变更性质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事务所变更性质、出资、拟任所长的股东会决议;
5、出资人(合伙人)协议书及其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出资证明、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7、拟任所长人选的简历和执业情况;
8、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9、发起人(合伙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0、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1、其他注册税务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2、注册税务师的档案管理证明;
13、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14、事务所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15、事务所债权债务的处理鉴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16、股权变更协议及其公正的原件和复印件;
1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8、审核备案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三、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单位名称的备案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单位名称符合变更规定条件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税务师事务所原执业证,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变更规定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单位名称需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单位名称备案表》(附表3);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事务所变更名称的股东会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4、事务所的《章程》修订案;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6、审核备案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四、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法人代表的备案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法人代表符合变更规定条件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税务师事务所原执业证,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变更规定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法人代表需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法人代表备案表》(附件4);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事务所变更法人代表的股东会决议;
4、事务所的《章程》修订案;
5、现法人代表的《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6、现法人代表简历和执业情况;
7、现法人代表的股权变更协议及其公正;
8、现法人代表的出资证明;
9、现法人代表执业证明、原单位的辞职证明;
10、现法人代表在原单位交纳“三险一金”单据;
11、审核备案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五、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发起人、出资人的备案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发起人、出资人,符合变更规定条件的,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其重新变更发起人、出资人。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发起人、出资人需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发起人或出资人备案表》(附件5);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事务所变更发起人、出资人的股东会决议;
4、事务所的《章程》修订案;
5、现发起人或出资人的《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6、现发起人或出资人的简历和执业情况;
7、现发起人或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协议及其公正;
8、发起人或出资人的出资或退资证明;
9、现发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