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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关于开展“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关于开展“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保管发〔2019〕38号


青岛出口加工区,青岛西海岸综合保税区,各功能区(拓展区)

区机关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关于开展“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17日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关于开展“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担当作为、狠抓落实”要求,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开展“亩均论英雄”改革、提高区域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科学实施“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和“标准地”试点工作,着力处置一批低效用地,提高项目准入门槛和标准,引导实现规模集中、要素集聚、用地集约,全面提升发展质量与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进一步推进制度创新,完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和“标准地”试点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

  坚持分类处置。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统一评价指标体系、统一数据处理标准、统一评价结果分类运用,坚持分类处置,确保“亩均论英雄”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效性。

  推动盘活存量。根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对闲置低效用地科学设置处置方案,规范处置流程,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水平。

  坚持优化增量。探索供地新模式,建立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规范项目用地准入办法和达标验收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履约情况的监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促进产业升级。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统领,深化土地配置市场化改革,推动资源要素向高端产业和优质企业集中,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保税港区工业、仓储物流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制度体系,对所有实际占用土地的工业和仓储物流业企业全面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并基于评价结果实行企业精准服务、资源要素配置、产业政策引导等,建立园区企业退出机制。开展工业、仓储物流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二、建立健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机制

  (一)设立评价指标体系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以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四项指标为主;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占地5亩以上的,以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两项指标为主;占地5亩以下的,以亩均税收为主。仓储物流业企业综合评价,以亩均税收、实缴税收、营业收入、亩均营业收入等指标为主。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先发展A类、提升发展B类、帮扶转型C类、倒逼整治D类四档。

  (二)建立综合评价机制

  全区工业企业和仓储物流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由区深入推进工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专班和区深入推进仓储物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前湾保税港区分局负责提供全区占用土地的工业企业和仓储物流业企业实际占地情况。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分别牵头开展全区实际占用土地的工业、仓储物流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发布年度系列评价报告和企业体检报告。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指标责任单位负责数据清查、统计、报送等工作。综合评价数据和分类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参考,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通报和对外公布。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对企业上一年度进行综合评价,并按评价得分适时调整分类。

  (三)深化要素优化配置机制

  1、实行差别化土地政策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采取以下方式促进低效用地的再开发利用,盘活存量土地资源。

  (1)支持企业通过自主改造、联合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土地。一是支持利用原有建筑升级改造。在符合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利用原有建筑兴办生产性服务、体育、文化、旅游、养老、医疗、健康、商服等服务业的,可暂不改变土地用途和权利人;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用地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及房屋登记用途。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时,经研究批准可采取存量补地价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二是支持改建、扩建或拆除重建。企业原土地权利人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在符合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的前提下,改建、扩建或拆除重建转型升级为从事商业、旅游、娱乐、科研、教育、体育、文化、医疗、养老等服务业的,经管委研究同意后可采取存量补地价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2)支持依法转让。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用地已经满足转让条件的企业,可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支持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企业低效用地地块,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缴纳履约保证金,合并归宗,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涉及用途变更的(商品住宅用地除外),经管委研究同意后,以存量补地价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按新的规划用途实施集中开发利用。对于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受让方承诺在受让之日起二年内在该地块新上项目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50%以上的,对办理产权过户时所涉及的契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扶持,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对整体转让的,全额扶持;对分割转让土地面积大于15亩的,按70%比例扶持;小于15亩的,按50%比例扶持。

  (3)政府收回储备。对土地使用权人无力自行再开发的,且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比例超过25%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进行评估后确定补偿款,由政府收回纳入储备。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自签订土地收储协议之日起三年内在区内再投资的给予奖励,投资额达到收储补偿金80%以上的,奖励金额为收储补偿资金的10%,不足80%但达50%以上的,奖励金额为收储补偿资金的5%,并享受优先供地资格。

  (4)支持零星土地改造。升级改造项目周边符合规划的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等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零星土地,经研究批准,可采取存量补地价方式纳入项目改造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改造。

  (5)支持协议置换。对A、B、C类企业因区域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不宜在原址上继续生产经营,需要异地搬迁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经管委研究同意后,可以协议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异地置换等价值土地,支持企业发展。

  (6)原出让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通过建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7)对土地使用年限已到期的企业。①对经综合评定为A、B类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的前提下,按规定经企业申请,按市场评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经管委研究同意后以协议方式办理续期手续。同时,合同约定续期后经综合评定连续2年达不到A类标准的,解除续期合同,土地按剩余年期的评估价、房产按折旧价给予补偿后由政府收回。C、D类企业原则上不再办理续期手续。②对原为工业仓储用地的规划用途已调整为商服用途的,支持A、B、C类现有房屋产权人按照新的规划用途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按市场评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履约保证金,按新规划用途重新开发建设。

  2、强化评价结果综合运用

  强化“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运用,基于不同评价结果在财税、用能、用水、排污、金融等方面实施差别化政策。加大首档企业激励力度,重点保障资源要素需求,支持其股改上市、并购重组,在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申报、重点科技项目攻关、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给予倾斜。倒逼末档企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严格运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依法依规实施整治倒逼。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制定差别化政策实施方案、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帮助和指导相关企业做好转产转型。

  三、建立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试点

  (一)建立标准体系

  实施企业投资工业和仓储物流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区域环评、区域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区域评价等工作,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工作基础。明确产业方向、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环境标准、规划指标、外贸指标等准入标准,建立企业投资工业和仓储物流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通过采取“标准地”的供地方式,加速项目开工落地,促进项目早投产、早见效。

  (二)建立工作机制

  具体宗地公开出让(租赁)前,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控制性指标明确拟出让(租赁)宗地的具体指标要求,并出具书面意见,列入土地出让(租赁)条件。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前湾保税港区分局要落实“净地”出让要求,落实具体地块的具体控制指标,实现带标准出让。行政审批局要对“标准地”实行“一窗服务”。

  (三)实施“标准地”供地工作

  1、推行弹性年期出让或先租后让的供地制度

  工业仓储用地采取“弹性出让”或“先租后让”的土地使用方式,暂定出让(租赁)期限为5年。5年期内根据履约监管协议书约定时间对用地项目进行达标验收,验收合格的,经区“标准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土地使用权人可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前湾保税港区分局申请该宗用地续期或由租赁转为出让,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税收贡献大(亩均税收100万元以上)、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高科技项目可不在“弹性出让”或“先租后让”用地范围内。特殊项目用地可实行“一事一议”。

  2、实行项目履约保证制度

  凡新用地项目,项目取得土地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的同时与管委或管委有关部门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对项目开竣工、投资强度、达产时间、土地产出、实缴税收等条款和指标进行约定,将违约责任等具体事宜在履约监管协议中予以明确。《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内容及相关条款列入招拍挂出让文件,相关履约情况纳入事中事后监管。

  3、强化违约处理

  土地出让(出租)后五年内,组织对履约监管协议执行情况进行达标验收。项目达标验收通过前,企业股权不得变更,不动产权不得转让。对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两项指标中任一项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不再继续租赁或出让土地,地上建筑物按折旧价评估补偿。对除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外的其他指标未达标准的,区“标准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限期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年。一年后复验仍未达到标准的,不再继续租赁或出让土地,地上建筑物按折旧价评估予以补偿。企业已享受的优惠政策撤销,并在补偿款中直接抵扣。

  四、强化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工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管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和“标准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重点研究协调“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和“标准地”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和改革局。区国土、发改、商务、税务、财政、社保、综合执法、安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各类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和供给、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不断完善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应用的推进机制。“标准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前湾保税港区分局,区国土、发改、规划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实现地块带标准出让,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督查。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和区“标准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督查室,对各部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和“标准地”试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定期通报,及时总结经验,改进不足,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和多媒体,主动宣传我区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先进做法,推广“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和“标准地”试点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企业转变发展理念,为深入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营造良好氛围,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1: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2: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仓储物流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1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关于开展“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综合评价占地工业企业在亩均产出效益、资源集约利用以及科技创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分类评定以及数据采集、结果发布等。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四条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和真实性,根据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以提高生产率为导向。

  (一)科学性。通过科学设置评价指标体系和指标权重以及综合素质加分,引导企业树立“亩均论英雄”发展理念。

  (二)规范性。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相关部门的规范性定义,对综合评价指标进行解释。

  (三)真实性。综合评价指标具有可统计和可验证性,确保评价指标数据原始真实。

  第五条  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基准分为100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以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四项指标为主;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占地5亩以上的,以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两项指标为主;占地5亩以下的,以亩均税收为主。具体指标及权重为: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权重50%),亩均增加值(权重25%),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10%),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权重15%)。

  (二)占地5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基准分为100分,具体指标及权重为:亩均税收(60%)、亩均销售收入(40%)。

  (三)占地5亩以下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100%)。

  第三章  评价分类

  第六条  企业各项评价指标按如下方法计算得分:

  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零分。各项指标得分之和为总得分。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各指标值÷各指标基准值×权数)+加减分

  工业企业增加值、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等数据由统计和发展研究中心负责提供;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由社会保障中心负责提供;用地数据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前湾保税港区分局负责提供;税收、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数据由税务局负责提供。综合得分由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汇总核算。

  第七条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包括各项评价指标得分及加减分。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凡是大于0分的企业,从高到低按一定比例范围分成A、B、C、D四类。工业企业评价结果按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两个类别分别确定排序。

  (一)A类(优先发展类):综合评价总得分排在前15%(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5%(含)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二)B类(提升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15%-60%(含)之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5%-40%(含)之间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三)C类(帮扶转型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60%-95%(含)之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40%-90%(含)之间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四)D类(倒逼整治类):除A、B、C类外的所有纳入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

  对于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0,属于已搬迁、已关闭、已停业、无税收、无销售但未注销等情况的“僵尸企业”,直接视为D类企业,另行处置。

  第八条  企业各项评价指标的评价值按该企业上年度实际值计算确定。

  为充分体现优势企业与低效企业间的差距,有关评价指标的基准值参照全区参评企业评价年度该项指标平均值的2倍左右设定。

  第九条  加减分: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税收总额超5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评价系统库内企业平均水平的,高于500万元部分每增加500万元加1分,最高加30分。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年税收总额超2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评价系统库内企业平均水平的,高于200万元部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三)近三年内,工业企业已建立国家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加4分;已建立省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加2分。

  (四)近三年内,工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被科技部门评为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加2分。

  (五)近三年内,工业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省级质量奖(含提名奖)、市长质量奖的,分别加4分、2分和1分。

  (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市级以上研发、技术机构的,每1个机构加1分,最高加2分。

  (七)工业企业在上年度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被中央媒体曝光,经核实造成较大经济和社会影响,并被立案查处的,一次减2分。

  上述加分项目中,同一加分项目不重复加分。

  第十条  特殊情形规定。

  对下列情形,按特殊情形规定执行。

  (一)评价年度工业企业设备投入超1000万元的上调一类(A类除外)。

  (二)评价年度销售收入排名前20位或纳税排名前20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调一类(A类除外)。

  (三)科技领军人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自认定三年内不定为D类。

  (四)供地未满三年或投产不到两年的新办工业企业与“小升规”不满两年的工业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投产满三年但经管委认定为成长周期较长的企业,暂不开展评价;对“升规”后“退规”再“升规”的工业企业,不再享受新“升规”企业两年保护期。

  (五)租赁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企业并入出租方进行评价(即只评价出租企业不评价承租企业)。

  (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且工业增加值分别超过1000万元、100万元的,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上升一档(A类除外)。

  (七)评价年度发生2起(含)以上因安全生产、消防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下调一类(D类除外)。评价年度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般火灾或1起(含)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火灾的企业下调一类(D类除外)。评价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化工企业直接定为D类。评价年度发生生产安全重大事故直接定为D类。

  (八)一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违规排放等行为且受到累计1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工业企业,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下降一档(D类除外)。

  (九)占地面积10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下降一档(D类除外);占地面积20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直接列入D类。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工作由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内完成。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的产出效益及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表现。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含数据采集、数据核对、评价分类、结果确认、公示和公布等步骤。对外公示和最终公开发布优先发展A类、提升发展B类企业名单。评价结果分类为帮扶转型C类、倒逼整治D类企业只对本企业进行通报,不对外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综合评价结果投诉受理、纠错等制度。综合评价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内部通报。因客观原因造成综合评价结果有误或遗漏的,由企业申请,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报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并对综合评价结果给予调整或增补。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举报综合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或对综合评价结果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n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