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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京地税地[2010]124号

条款废止 成文日期:2010-06-25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第一、二条及附件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部分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2号规定,第五条第(一)项中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五条第(二)项中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废止

为适应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证明管理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是指本市各区(地区)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过程中涉及土地增值税征免税情况的法律文书,仅供纳税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手续时使用。
二、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由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申请开具,未经纳税人的申请不得开具涉税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北京市范围内需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手续的纳税人,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土地总登记时,首次进行登记的宗地;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
(三)个人转让房地产
(四)政府无偿划转房地产
(五)因纳税人名称变更导致的土地使用者、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发生变化;
(六)地址、土地坐落发生变化;
(七)房地产注销登记、更正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八)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需要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的情形。
政府无偿划转房地产和纳税人名称变更的,以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偿划转房地产的正式文件和名称变更通知书为准。
四、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工作分为即时受理审核和程序性受理审核。
(一)即时受理审核
土地增值税管理中的征收税款(含零税款)事项可即时受理并按规定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
主管税务所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制《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和《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审核表》,经税务所主管所长签字盖章后,加盖“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专用章”送达纳税人。
对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所应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充的资料。
(二)程序性受理审核
土地增值税管理中涉及税收减免、不在征税范围事项应进行程序性审核后,方可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开具涉税证明工作,不含纳税人补充资料时间。
1.受理时限:即时
主管税务所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对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即时送达纳税人;同时填制《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填写《审核流程表》和《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审核表》并签署意见,将全部资料移交税务所主管人员。
对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所应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充的资料。
2.初审时限:3个工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