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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一[1997]5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1-27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1997〕50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7-09-05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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