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到期失效】
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到期失效 成文日期:2011-10-24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号
)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附件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统一政策,公平税负,优化税收秩序和环境,现就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
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存量
房地产,以及单位转让各类存量
房地产,均需按规定申报缴纳
土地增值税。
存量
房地产是指纳税人通过购买或自建方式取得,并已办理了
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的
房地产。
二、 纳税人转让存量
房地产,应如实申报
房地产成交价格;对于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调整,确定计税价格。
三、 纳税人转让存量
房地产,应依照不同情况,确定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
(一)采用重置成本评估方式的,纳税人须提供
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重置成本评估报告,且须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方可按评估的重置成本确认扣除项目金额;
(二)纳税人转让存量
房地产,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对纳税人购买
房地产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
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四、 纳税人转让存量
房地产,应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据实清算。对既不能提供重置成本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核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为计税价格乘以核定征收率,具体核定征收率见附件《存量
房地产转让
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明细表》。
五、本公告自2011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附件: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明细表(失效)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明细表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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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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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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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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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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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区
崂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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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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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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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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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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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商业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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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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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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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二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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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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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房
|
4-6%
|
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
|
6-8%
|
别墅、商业用房
|
8-10%
|
工业用房地产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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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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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区、李沧区
城阳区、黄岛区
高新区、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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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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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
|
5-7%
|
别墅、商业用房
|
7-9%
|
工业用房地产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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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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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市、胶州市
胶南市
|
普通住房
|
2-4%
|
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
|
4-6%
|
别墅、商业用房
|
6-8%
|
工业用房地产
|
2-4%
|
五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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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
平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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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房
|
1-3%
|
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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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商业用房
|
5-7%
|
工业用房地产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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