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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1992]9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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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2-12-23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64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市局。

1992年12月23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1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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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