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产税有关政策的意见
2006-06-16 宁地税发[2006]124号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屋状况、房屋权属交易中的新情况、新现象不断出现,
房产税的征管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相关政策亟需明确。为全面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切实提高
房产税征管水平,根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
房产税若干政策作如下明确:
一、纳税地点。对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多处房产,且分别座落不同地点的纳税人,凡从价按原值缴纳
房产税的,一律在纳税人税务登记注册地集中缴纳,从租按房产租金计缴
房产税的,一律在租赁房产所在地缴纳
房产税。主管地税机关在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中,发现从租缴纳
房产税的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未缴纳
房产税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追缴税款。
二、房产原值的确定。对纳税人以简易建筑费入帐建成的房屋、帐面没有房产原值的房屋以及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可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同类房产的价值核定或评估其房产原值,并以此计征
房产税。
三、租赁房屋计税租金核定。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