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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12年12月3日 财综[2012]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2年8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 ( 财综[2012]68号,对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及征收标准、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作了规定。为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过程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综[2012]68号文件第二条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上述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

二、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接收方支付的含税价款×费率

三、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等,参照《 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 财预字[1996]469号
【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