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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06-28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3〕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财综[2012]68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财综[2012]96号的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适用 财综[2012]68号通知,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 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营改增试点期间,适用财综[2012]9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可以不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宣传工作。
四、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6月28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07月09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配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继续做好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3〕37号
【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