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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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级政府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嘉兴市市级政府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及时、妥善处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后的设施恢复和生产自救工作,提高政府的应急救援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级政府应急救援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府专项设立,用于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救援,重大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以及对外援助等方面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二条 市级政府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