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2018年7月25日起第二条失效
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87号
)中“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

》(国税函〔2009〕90号
)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国税函〔2009〕456号
)第二条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