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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9〕456号

条款修改 成文日期:2009-08-24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第二条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