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103号)规定,全文废止
到期失效 成文日期:2015-0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