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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昆地税发[2007]89号 2007年9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2010.12.1)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不过遗憾的是官网没有修订后文本附件,故本文本未更新)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云地税发〔2006〕19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理缴纳土地增值税,现对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发票所载金额;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