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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云地税发〔2005〕18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07-01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2015年5月13日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并重新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及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现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

(一)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试点工作

从2005年7月1日起,在昆明、昭通、曲靖、文山、楚雄、大理、保山、临沧8州、市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试点工作。预征试点的具体区域由上述8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房地产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纳入预征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05年7月1日以后预售或转让房地产取得的经营收入(包括预收款和预收定金),按本通知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实行预征的范围

除经济适用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普通住宅、写字楼、营业用房、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均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预征。

普通住宅的界定标准,按省政府有关文件确定的标准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三)预征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经营收入(包括预收款或预收定金)。

(四)预征率的确定

普通住宅的预征率为5‰-1%;写字楼、营业用房、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等商品房的预征率为1%-2%;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预征率为1.5%-3%。

具体预征率由预征试点州、市地方税务局在上述确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开发项目的类型和规定的预征率,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既从事普通住宅开发又从事其他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应分别核算经营收入,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

(六)纳税期限

土地增值税实行按月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预收款和预收定金),应在次月10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纳税清算

纳税清算 对实行预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办理结算后,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款的清算,多退少补。具体清算办法,由省局另行制定。

(八)省局将根据房地产业的发展情况,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作适时调整,各地不得自行调整。

二、其它规定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未实行预征的地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