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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 云南省土地管理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转让有关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云南省建设厅 云南省土地管理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转让有关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云地税发[1995]20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08-28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修改为:二、土地增值税缴款书(或完税证)的复印件、免税文书是纳税人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的必备资料……

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土地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建委、房管局、土地管理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就有关房地产转让(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屋销售除外)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对经有权部门审核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7日内,持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除外)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然后凭土地增值税缴款书(或完税证)的复印件到当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同级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条件的纳税人在签订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