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地方税务局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
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昭通市地方税务局调整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
核定征收率的意见》已经2010年8月10日昭通市地方税务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昭通市地方税务局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2018年7月修订)
为贯彻落实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充分发挥
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促进
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昭通市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昭通市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确定为: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2.5%;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为3%。
二、昭通市
土地增值税的
核定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