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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滨州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滨州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滨州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滨民〔2023〕18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分)局、医疗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北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医疗保障工作机构:
现将《滨州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滨州市民政局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9日

滨州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救助工作,根据《山东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鲁民〔2023〕16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滨政办发〔2022〕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具有我市户籍,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按照程序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并实施医疗救助。
第三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部门配合,分级负责;
(二)优化服务,高效便民;
(三)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四)诚信承诺,失信担责。
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和医保部门协同配合,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救助工作。经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县(市、区)民政部门、医保部门按程序将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实施,由乡镇(街道)承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救助等工作。县级民政、医保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救助范围,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患者本人具有滨州市户籍,且在山东省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所在地上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的2倍,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家庭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相关规定。
第六条  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是指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包括参照住院和门诊慢特病管理单独支付的药品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下同)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医疗费用中完全自费和首先自付部分不纳入认定统计范围。
第七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核算认定参照《 滨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但在家庭收入核算时,对于因患重病增加的刚性支出项目,不得重复扣减。家庭财产认定参照《滨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有关规定,但允许拥有评估价值不超过当地年城镇低保标准3倍的机动车辆。家庭收入认定和家庭财产状况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情形,适用于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八条  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当由患者本人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患者本人申请有困难,可以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代为申请,也可以由患者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第九条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已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可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患者提出申请之月前12月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证明材料,其中,本市参保人员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将申请人信息推送给乡镇(街道)医保部门后,由医保部门工作人员填写《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保结算费用查询统计表》;市外参保人员医保费用结算情况(加盖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公章)由申请人自行提供。
(三)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材料,包括工资流水、银行存款流水及余额、互联网金融资产、网络筹款、商业保险等证明材料。
(四)按规定如实填写《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表》,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签署《滨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诚信承诺及核对授权书》,承诺所提供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对失信欺骗行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授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开展核查。
第十条  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省政务服务平台、省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要求当事人提交。
第十一条  在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过程中发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镇(街道)应当暂缓或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一)拒绝配合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因病支出状况,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申请材料的;
(三)接受的大额社会捐赠、商业保险赔偿、医疗机构减免等款项,超出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明显不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条件的;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的2倍,或超过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六)不得获得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对象,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的;
(二)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但允许拥有评估现值不超过我市年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机动车辆。
(三)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之前1年内以及认定有效期内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之前1年内或者认定有效期内,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四)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第十三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对象,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成员中无重病重残人员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1.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2.家庭人均财产价值总计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倍。本条所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财产不包括已成年孙子女财产,财产价值指家庭拥有机动车辆现价值和金融资产价值。机动车辆现价值=原值-每年折旧额×使用年数,每年折旧额=原值÷预计使用年限15年。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情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委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
第十六条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医疗保险支付情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可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具体要求参照《 滨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佐证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同一家庭,30日内原则上不重复调查;对同一家庭多次调查,以最近一次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示无关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发放《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确认通知书》。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家庭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乡镇(街道)应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下达《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不予批准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因委托协查、金融资产核查等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合理认定城市与农村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一般按农村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家庭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人直接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第二十三条  被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以做出审核确认决定之日为准,县(市、区)民政部门每月将新认定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信息推送到县(市、区)医保部门。
第五章 救助实施
第二十四条  被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可在30日内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确认通知书》、社保卡、非本市参保人员还需提供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证明等材料,到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疗救助,医保部门工作人员建立工作台账。医保部门按规定和程序审核报销后,每月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金发放情况,推送到对应的民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认定一次有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信息共享、主动发现工作机制,为乡镇(街道)开展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提供支持;要优化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流程,通过规范完善申请对象经济状况承诺声明等措施,不断提升认定水平;要加强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慈善等救助政策衔接,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后,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在核算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时,要对医疗救助金进行扣减。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应当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资料归类、建档工作,健全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档案管理制度,并建立电子档案。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医保、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救助和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医疗救助基金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由于申请对象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现有数据共享不全面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三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未如实声明家庭经济状况,存在失信行为,骗取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金,责令退回救助金。情节恶劣的,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处以罚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医保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保结算费用查询统计表(样表)
2.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表(样表)
3.滨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诚信承诺及核对授权书(样表)
4.社会救助申请对象入户调查表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样表)
5.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确认表(样表)
6.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公示(样表)
7.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确认通知书(样表)

8.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不予批准告知书(样表)




《滨州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救助 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为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政策,规范我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救助工作,加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规范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拟定我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救助实施细则。
一、政策背景
202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 国办发〔2021〕42号),2022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