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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滨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滨民〔2023〕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鲁民〔2023〕44号)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加大扩围增效工作力度
(一)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准入条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相关法规文件对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有关政策规定,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基础上,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符合“整户保”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参照重度残疾人、重特大病患者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按照规范统一、纾困解难、有利入保的原则,合理认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法院宣告失踪,或经公安部门、乡镇(街道)书面确认失联满2年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属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二)完善家庭收入核算规定。客观计算困难群众家庭收入,充分考虑其家庭成员劳动能力、无法就业因素、存在困难事项、供养能力等实际情况,综合认定其家庭收入。
1.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每月所得辅助性就业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在申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给予扣减。
2.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或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性困难救助金,在申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不计入家庭收入。
4.对因就业创业等产生的租住房屋、往来交通等必要的就业成本,在申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在每月就业收入中进行扣减。
5.在申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家庭成员因病、因残、无固定住房而租住普通住房等长期存在的刚性支出,可在认定收入时予以扣除。
6.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参加城乡公益性岗位的、长期照护失能失智或重病重残家庭成员的、照顾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母亲、怀孕的妇女、抚养学龄前儿童的单亲监护人等五类人员就业的,在动态管理复核家庭收入时,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属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三)完善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对在保及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复核或认定时,对家庭金融资产、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房产等财产认定要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市值、实际营收情况以及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等,实事求是核查其家庭财产情况。
1.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在认定时予以适当豁免。
2.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的特殊困难家庭,虽然拥有机动车辆但确为保障其疾病治疗或残疾康复等基本生活所需且现值不高于当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在核算家庭财产时可予豁免。
3.以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作为家庭唯一或主要收入来源形成的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人均数额分别不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部分,在动态管理复核家庭财产时可予豁免。
4.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之日前1年内购置家庭生活必需唯一普通住房的,不作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的排除情形。〔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属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四)完善重残重病单人施保政策。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
1.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时,只核算其本人的收入、财产(包括夫妻共同收入、财产中其本人部分以及本人获得或应当获得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
2.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指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部分给予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无法定抚(扶、赡)养义务的不计算供养费用。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有法定抚(扶、赡)养义务的且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一的,不计算供养费用。
4.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整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依申请可单人纳入低保范围,不再重复核对其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
5.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符合单人施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各县(市、区)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市属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五)完善鼓励就业政策。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等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社会救助在保人员积极就业。
1.对于已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落实就业成本和刚性支出扣减政策,其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对就业家庭扣减就业成本和刚性支出后,人均收入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2.对就业家庭扣减就业成本和刚性支出后,人均收入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家庭不符合“整户保”条件,但家庭中重度残疾人、三级精神和三级智力残疾人、重病患者符合重残重病单人施保政策,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单人户”政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其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可延长至12个月。
4.渐退期内,维持原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变,同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优惠减免政策。
5.对于参加公益岗的社会救助在保对象,由民政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沟通,确保困难群众不会同时退出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和公益岗。
6.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死亡的,自下月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在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由乡镇(街道)对其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进行核查,办理完成其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各县(市、区)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市属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六)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加强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拓展完善救助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高临时救助效益。
1.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独居老人、残疾人、暂未就业大学生等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
2.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及其家庭,在审核阶段发现其本人或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视困难程度先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金。特殊情况的由乡镇(街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可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3.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临时救助申请,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
4.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5.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6.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具体情形或者困难群众具体急需,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防暑取暖等保障物资,以及通过购买服务向困难群众提供特定救助帮扶。
各县(市、区)要做好走访慰问困难群众、为困难群众提供转介服务等临时救助数据统计录入工作。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的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适时申请和年度报告制度,由县级民政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定期督导检查,实行闭环管理,确保规范、高效、安全运行。〔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属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二、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社会救助质效
(一)完善社会救助相关工作衔接机制。加强摸排统计,做好迁入地、迁出地政策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变更最低生活保障类别、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补助水平,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者重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的衔接,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五合一”,实行一次申请授权、一次调查核对、一次审核确认,根据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逐一对照各类社会救助事项的审核确认条件,符合其一即直接给予相应救助,避免群众申请信息重复采集,实现多项救助政策互联互补。对因经济状况好转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家庭,在办理退保过程中,经本人同意,可同步进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进行动态监测,并配合各专项救助部门做好救助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属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二)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加快实现民政系统内部涉及婚姻、殡葬等信息互通共享;加大民政与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推动不动产登记、公积金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等信息比对;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及时办理外地发来的核对请求。〔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属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依托全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完善低收入人口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查访核实、实施救助帮扶。加强与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的信息共享,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对接机制,每季度或每半年开展一次数据比对筛查,动态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情况。针对重病、残疾、就学、失业等情况设置预警指标,密切关注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别是一些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支出负担较重、增收压力大、返贫风险高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群体、支出型困难群体、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重病重残人员等,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各级民政部门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要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及时将求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形成救助帮扶合力。〔各县(市、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市属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四、优化办理流程,提升规范化水平
(一)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期限。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的办理期限,包括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启动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等各环节的具体办理期限。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属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二)落实公示公布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统一规范公示公布的方式、内容和格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审核意见,应当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通过网上公示,扩大监督范围。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完毕后,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信息公示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身份证号、罹患疾病、手机号码、银行账号等无关信息。〔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属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三)推动社会救助事项异地实施。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滨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滨民〔2022〕5号)《滨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滨民〔2022〕46号),及时受理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落实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政策,实行急难对象24小时先行救助,事后由救助工作人员向救助经办机构提供补充说明情况材料。〔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属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四)优化特困认定程序。年满60周岁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征得本人同意并签署申请书后,无需其提交其他相关认定申请材料,由当地社会救助工作机构确认其特困人员身份、同步停止其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身份。〔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属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五)探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鼓励各县(市、区)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的,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属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五、强化保障措施,推动政策落实落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把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列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县级民政部门要落实和完善救助政策主动宣传、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救助信息主动公开的社会救助“三主动”工作机制;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会同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夯实工作基础,努力提升对象认定的准确性和数据统计质量。〔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属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二)加强工作协调。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协调机制作用,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等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复杂问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超出政策规定条件,但经调查后确实存在特殊困难,需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范围的,由乡镇(街道)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经集体研究确定,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后,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范围,并做好救助档案的分类管理。〔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属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三)加强资金保障。县级财政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省市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属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规范有序。切实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整改、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督促检查。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情况的监管,对经乡镇(街道)审核确认不予纳入或退出救助保障的,县级民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抽查检查或进行提级复审,必要时县级民政部门仍可行使相关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县级民政部门要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服务“五有”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服务质量规范或标准,完善加强服务质量监管的工作措施。〔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属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五)加强能力建设。要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提高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社工、志愿者等作用,在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要加强社会救助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采取疑难案例县乡联合会商、政策解读、专家授课、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属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六)加强信用建设。要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最低生活保障;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的,要决定停止最低生活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属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由市民政局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与本通知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滨州市民政局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农业农村局           滨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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