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关于我市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域内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20〕18号)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
鄂人社发〔2020〕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免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免征
(一)我市免征对象为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原有试点(即“老机保”)的单位应衔接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但目前尚未完成衔接的单位。
不包括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免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5个月,从2020年7月起,恢复正常缴费。
免征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免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免征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的,均不属于此次免征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延期缴纳和缓缴期补缴免征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免征政策。
(三)免征期内,免征参保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
二、关于延缴
疫情期间,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核定和缴费业务。
参保单位没有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核定和缴费业务的,允许在疫情结束的3个月内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申报核定和缴费业务,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关于缓缴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现行条件、权限、程序等规定办理,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四、关于免、延、缓期间相关业务处理
1、在减免期内,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