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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办、场、园)、市直各部门、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根据《省人社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免政策执行时限

三项社会保险免征政策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终止月份至2020年6月,免征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参保单位补缴免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免征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的,均不属于此次免征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延期缴纳和缓缴期间补缴免征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免征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二、关于减免政策适用范围

免征政策适用范围包括我市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加我市机关保险原有试点的单位中(老机保)应衔接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但目前尚未完成衔接的单位,参照本意见享受三项社会保险免征政策。

免征政策不适用已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关于免征范围认定

免征范围由负责申报核定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

社保经办机构以企业 2019 年底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为准,对全市所有参保单位进行划型。其中属企业分支机构的参保单位,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参保单位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提起变更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核验并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四、关于延期办理

疫情防控期间,参保单位和个人应尽量采取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网上办”“邮件办”等“不见面”方式办理各项社保业务;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及单位人员增减变动申报核定,可采取与社保经办人员预约,或将单位核定表等必要资料加盖公章扫描或拍照后,通过QQ等方式传社保经办人员申报核定。

无法及时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可延期至本市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补办补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涉及核定征缴类业务的,免收滞纳金。

五、关于缓缴程序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同时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与参保职工协商一致,缓缴期间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参保单位缓缴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审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六、关于免、延、缓期间相关业务处理

在减免期内,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免征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现行规定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期间需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可按“转一缴一”方式处理。

对于已经核定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按规定重新核定;对于已经缴纳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由经办机构按照《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退费工作的通知》(鄂税发〔2019〕53号)要求,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以尊重参保单位意愿在以后应缴费款中抵扣。对于参保单位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

2020年2月1日以后免征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免征政策。具体计算方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
【】相关法规